《德國之聲》專訪國際人權專家:台灣人,勇敢廢死吧!

2024-04-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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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之聲:但很多台灣人會認為死刑犯「罪有應得」,如果我們替他們爭取權利,是不是忽視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的權利。您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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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瓦克: 如果一個人犯了重罪,殺了這個人真的能夠帶來正義嗎?這是正義還是報復?如果我的妻兒遇害,我一定會非常憤怒悲傷,但對我來說,就算對方被殺了,並沒有實質幫助。我們不知道這個罪犯的背景,小時候發了什麼事令他犯下重罪。我們可以給他一個機會,這就是修複式正義。

即便入監服刑,也不該像是美國的單獨監禁,而是應該接受教誨,讓犯行者有機會學習、工作,懺悔自己做錯的事,然後能夠修復對所有人造成的傷害,這個罪犯才有機會重回社會,這才是符合人權的修複式正義,而不是只靠懲罰或者報復。
 
我不認為被害者家屬能夠理性決定怎麼對待加害者,他們常常會想要折磨或殺死對方,但這就是人權需要介入的時候,不是採用私刑,而是政府有責任來處理。  

德國之聲:有些台灣的政治人物會援引《公民政治與權利國濟公約》第六條說,公約沒有要求廢死,只是要求用在「情節最重大之罪」。

諾瓦克:這有比較複雜的法理爭辯,但公約第七條說:「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果警察被犯人攻擊,有可能在自衛或者防衛他人的情況回擊、導致犯行者死亡,所以有生命權的確有不同解釋跟考量。但酷刑就不一樣了,那是人權尊嚴的根本,要完全禁止。

不論是1950年代修訂的歐洲人權公約或是1966年的國際人權公約,時空背景都不一樣,當時大多數國家還有身體的刑罰和死刑。但在過去這段時間,人類的思維改變,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包括國際法庭都說,身體刑罰就是酷刑,就是不人道的懲罰,而死刑就是最嚴重的身體刑罰,所以會隨著時代變遷,改變解釋的方式。這些公約是與時俱進的工具,需要用當代的方法重新詮釋,而不是用60、70年以前的方式來解讀。

如今聯合國大會每兩年的決議,都會籲請還沒廢死的國家廢除死刑,或至少第一步停止執行,所以每年都有更多的聯合國會員加入廢死的行列。

德國之聲:我們看看台灣法務部怎麼樣定義死刑跟酷刑之間的關係,它說:「如果死刑並非基於一般預防目的、不合比例且非殘忍方式執行,可以是符合人性尊嚴的,自然也不是酷刑。」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諾瓦克:完全錯誤。我曾是聯合國的酷刑特別報告員,我看過各種酷刑。 無論你是從全球北方或全球南方,無論你在美國、印尼、牙買加或是中國等其他國家,我訪問的死刑犯都一樣受到折磨,不只是死刑本身,還有不知何時被處決的長期恐懼,這不只是身體的酷刑,也是對人心理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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