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潛逃多年?淺析貴婦奈奈返台案

2024-05-05 06:50

? 人氣

作者質疑,知名網紅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等真的是在加拿大走投無路?還是早有準備或規劃?頗值得詳細思考或探究之。(翻攝自貴婦奈奈臉書)

作者質疑,知名網紅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等真的是在加拿大走投無路?還是早有準備或規劃?頗值得詳細思考或探究之。(翻攝自貴婦奈奈臉書)

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為台灣早期知名部落客,並與男友黃博健開設杏立博全醫美診所(由貴婦奈奈擔任「杏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址另設有「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由黃博健任負責人),嗣因借貸或周轉問題爆開吸金或詐欺案,貴婦奈奈、黃博健及其父母黃立雄、黃林麗真夫婦分批潛逃出境,並由北檢發布通緝。(註:本文不另討論,貴婦奈奈與黃博健是否已在加拿大註冊結婚)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對此多年前舊案,早前媒體均有大幅報導,迄今年3月間《鏡週刊》獨家專訪貴婦奈奈後再次爆開,乃至黃立雄、黃林麗真夫婦投案回台?至於記者專訪是否巧合?當見仁見智。又,本文不另論黑道討債、是否違法居留以及貴婦奈奈「鳴冤」等事,僅就黃立雄欠稅及《詐欺等案》法院裁定所示資料分析,以供審酌及省思,盼讀者諒之。

貴婦奈奈等潛逃出境五年以上,記者可專訪,檢調找不到?

「貴婦奈奈等人潛逃出境多年,記者找得到貴婦奈奈,為何檢方找不到?」依據2024年3月27日《鏡週刊獨家專訪》,記者於加拿大漢米爾頓市專訪貴婦奈奈。該系列報導似乎點出「貴婦奈奈近年逃亡生活之困頓」,無論從貴婦奈奈之衣著及神色等,似乎神情憔悴且生活窮困?有趣的是,常見服飾或神情扮演較為容易,但鞋子卻可以顯露一些生活現況,略如鞋子之新舊、磨損程度或鞋底磨痕。

觀察3月底鏡週刊之獨家訪問,細心或可以查看諸多照片中貴婦奈奈的鞋子。就心理學及各類行為,觀察對象衣著,服飾等裝扮較容易,但鞋子有無磨損等,卻常被忽略。準此,獨家專訪之照片中貴婦奈奈一身窮裝,然而某些照片所示鞋子鞋面光亮,似乎完全無磨損?頗啟人疑竇。或說君子可以欺方,察微是否可大膽猜知「獨家訪談」之內情?

當筆者看完2024年5月1日報導,第一個感覺是「洗白感真強烈!」更者,思維《偵查不公開》為刑訴基本規定,媒體如何得知這些訊息?猶記得黃國昌(3/28)於立院,針對《偵查不公開》及檢方洩漏資料給媒體等事質詢邢泰釗及蔡清祥,只見邢泰釗支吾其詞,更自稱「痛心疾首」,也不知道檢討改進的如何?(詳拙文《檢察總長痛心疾首?再探檢方白色巨塔》

法務部、最高檢及調查局會有一波「新聞宣傳?」

貴婦奈奈等人返台乙事,若以註銷護照及外逃通緝犯投案觀察,近期法務部、最高檢及調查局或會有一波「新聞宣傳?」包含「早已註銷貴婦奈奈、黃男、黃男父母護照」,令彼等在國外「寸步難行?」吹噓落實國家對犯罪訴追?實現國家刑罰權?問題是貴婦奈奈等人,早已逃亡超過五年,檢調這五年在幹嘛?還要等到媒體獨家在加拿大專訪,然後突然動起來?「記者找的到人,檢方找不到?」還是該大膽猜測說「早就設定好?」、「先專訪(鳴冤)、後回台(投案)?」

觀察(5/1)媒體新聞,蔡清祥對此受訪,其回覆略以:「非常歡迎通緝犯願意返台歸案。」併提到:「若有人身安全問題,我們(法務部等)會做適當的保護。」據此,可見蔡清祥回答四平八穩,該案當依法妥善處理。對於檢方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處理,筆者以下分析或可參考之。雖說蔡清祥即將下台,乃至可能不日高升司法院副院長,但法務部及最高檢總不能只是一昧作秀吧?

黃立雄之欠稅處理: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

媒體《鏡週刊》(2024/5/2)載:「貴婦奈奈名醫公公『已上銬搭機』,將由調查局押解抵台」。黃氏夫婦預計將於2024年5月3日上午抵台,並由調查局解送檢方偵辦。吾人自應尊重檢方之偵查,筆者且問:「黃氏夫婦是否交保?還是聲請羈押?」但看貴婦奈奈、黃博健、黃立雄、黃林麗真於六年前潛逃出境以躲避偵查,彼等逃亡經通緝長達五年以上,如今是否應聲請羈押?《刑訴》第100條定有「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均得由法院裁定羈押,問題是:「承辦之檢方是否聲請羈押?抑或僅裁處交保?」誠然,法官為羈押程序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並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註:本文於5/2午後二時截稿,之後請讀者觀察處理情況)

貴婦奈奈及黃家,除了涉犯詐欺等罪嫌,筆者引用一則(5/1)中時報導,其中載明:黃立雄為欠稅大戶,歷年總計欠款高達(台幣)7130萬9322元,其中2018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高達3408萬元併罰鍰3131萬元。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因黃立雄欠稅逾7000萬,先前清查發現黃立雄在台資產所剩無幾。

準此,黃立雄返國後除須面對檢方偵查之外,執行署更應採取必要之追稅手段,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可知,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得命黃立雄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更可依法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拘提、管收」。至於黃妻部分,筆者尊重執行署之認定。就此觀察,黃立雄夫婦回台投案後,首要面對檢方偵查訊問,進而由檢方決定交保或聲請羈押,在此情況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應對黃立雄依法追稅、科處罰鍰及聲請拘提、管收。而以上程序,假設貴婦奈奈或黃博健返台,就具體客觀事實同樣得適用之。

貴婦奈奈、黃博健涉嫌詐欺?以實務一則刑案裁定觀察

按貴婦奈奈等人是否涉嫌《詐欺等罪》,均應尊重檢方之偵查,而彼等所涉欠稅,則應由行政執行署依法查明論處,至於「欠款、借款」等則屬於民事紛爭。以上三者均屬於不同之層面範疇。

筆者查閱《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檢索「蘇陳端」共計25則裁判,僅有一則為刑案,而檢索「杏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則為3則裁判,亦僅有一則為刑案。撇開民事各類紛爭不談,若僅以北院108 年度聲判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觀察,該裁定係針對「交付審判」駁回之裁定,亦即北檢作成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提出《交付審判》(註:該制度已於2023年5月底修法),經法院裁定駁回。

該交付審判案之被告李O煌(經營髮廊及曾為貴婦奈奈髮型設計師),其辯稱:「伊於107 年間借款400 萬元給黃博健,被告之姊夫黃O章、岳母梁郭O錦於107 年間亦『分別』借款400 萬元予黃博健,均未獲償等語。」換句話說,李O煌及其親友之整體「借款金額」高達1200萬?有趣的是,本件七位聲請人做了以下之指稱:

「其等均係因被告(李O煌)介紹才『投資』黃博健,被告都是以黃博健的診所需要錢、欠錢做為原因,由此可知被告知道黃博健欠錢,卻以黃博健經營很穩健及3%至3.5%高利引誘,欺罔聲請人,只為了賺取佣金或介紹費云云。」(引用北院108年度聲判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以上短短一小段,筆者尊重北檢不起訴處分及北院裁定,不另論該位李姓被告是否觸犯詐欺罪嫌,惟然觀察其載客觀事實,可證明兩事:一、當時黃博健或其診所具有巨額資金需求。二、借款之利息為每月3%至3.5%高利?若詳細計算,其固定月利3分,即年利率36%之利息?然而真正重點在此:七位聲請人被借款或投資款金額為何?依據該裁定之聲明載:「被告等人即分別向聲請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高額借款、投資款,並約定給付月息3分與聲請人,總計吸收資金達新臺幣(下同)1億818萬2,190元。」

結語:細思個案,僅七人借款高達一億以上?利息年利率高達36%?

內行看門道。姑且不論黃博健等醫美診所財務狀況是否良好,只見七位聲請人借款(投資款)至少一億元以上?問題是:「究竟還有多少位借款人或投資人?」又,所示「借款(投資款)之利息年利率高達36%?」據此,不妨仔細推敲之。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北檢對李O煌作成不起訴、北院則對交付審判聲請作成駁回裁定,依法均應尊重之。懇請查見該裁定此段(節錄):「可知,被告及聲請人均為黃博健之『借款』債權人,且聲請人於上開出『借款項』、獲取利息、甚或獲償本金之過程中,對於黃博健是否為詐欺行為均未有疑義,自難認被告基於自身借款予黃博健之經驗而介紹借款之投資機會予聲請人時,已知黃博健具有詐欺犯意。」筆者懇請注意,若定性「諸多被害人」為「借款法律關係」(黃博健等之借款債權人),則此部分僅屬「民事紛爭」,恰如該裁定所論:「難認被告(李O煌)已知黃博健具有詐欺犯意。」黃立雄夫婦回台投案,乃至貴婦奈奈及黃博健之後返台,端看北檢偵查之結果?此中一句「借款債權」,猶如畫龍點睛?

昔時潛逃境外長達五年以上,媒體報導貴婦奈奈等人困頓宛如流亡?嗣潛逃多年後,記者聞訊直擊專訪,陸續報導彼等難處或困境,一場鳴冤記躍然紙上,但為何當初要潛逃國外?又如法務部蔡清祥所言「對人身安全可適度提供保護?」別忘了蔡清祥貴為史上在位最長法務部長,係從2016年8月起擔任調查局長及2018年7月起當任法務部長!昔年對人身安全無法安全保護麼?是以,貴婦奈奈等真的是在加拿大走投無路?還是早有準備或規劃?頗值得詳細思考或探究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