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25年的《五五憲草》中,本來制定監察院的產生是需透過國民大會選舉,監察院向國民大會負責,失職監察院人員交由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而在民國36年正式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則改成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不論上述兩種版本中的哪一版本,監察院都是屬於中央民意機關。
根據孫中山的思想,在西方民主國家中,監察權與立法權皆同屬一個機關,他認為這樣在中國會有立法機關以此脅迫行政機關的情形,所以必須將監察權獨立出來,但即使獨立出來,監察權仍屬國會,只不過是將國會一分為三,國民大會是國會,主要負責修憲與總統選罷(總統在憲法本文中可視為虛位元首);立法院也是國會,主要負責立法;監察院亦是國會,主要負責監察文武百官。
釋字76號解釋文: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所以我們可以從孫中山先生之遺教和五五憲草、憲法本文了解到很重要的一點是,憲法中的監察權是國會才有的權力,定位為國會的監察院才符合五權憲法的「基本原則」,否則就是破壞憲法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然而,民國81年的修憲,將監察院的性質從「中央民意機構」修改為「非中央民意機構」,並未經過如釋字314中提到的「應使全國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國民大會代表亦得藉此瞭解民意之所在」,且又因修憲將監察院去除民意機關性質違反「孫中山先生之遺教」(釋字325: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也就是「五權憲法」的基本原則,所以筆者認為其亦違背了釋字499號提到的「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即使現今監察院還保留監察權,看似仍符合憲法前言「孫中山先生之遺教」,但是筆者要問的是,難道孫中山先生之遺教、五權憲法之精神,所理想的監察院,是能容許監察權不必透過「人民直接間接選舉」而產生的嗎?是能容許監察院失去國會性質的嗎?
現行之監察委員的產生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而大家都知道的是自從動員戡亂時期以來,過去的威權時代的總統就一再的透過政黨的力量來擴張憲法本文中所沒有賦予總統的權力,後來的修憲其實就是透過國民大會認可,以修憲(制度化)的方式來強化總統於「威權時代既有權力」的正當性,包含修憲後的總統人民直選、行政院長任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