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若通過恐人人自危?
關於此次國會改革引發的最大爭論藐視國會罪,立法院17日院會雖不及處理,但預計將在21日院會闖關。依照國民黨團原始提案版本,若出席聽證會、公聽會時說法不實,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罰金;不過,據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在《刑法》上的罰則均已刪除。
依照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在《刑法》上的藐視國會罪,範圍限於公務員及官員,而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接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作出虛偽陳述,也從原先的最高可關3年,下調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據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未來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而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士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則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會、拒絕表達意見或提供資料,也得經院會決議開罰1萬至10萬,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若在聽證會虛偽陳述,則得經院會決議開罰2萬至20萬元。
換句話說,根據國民黨及民眾黨最後提出的修正版本,只有官員及公務人員作出虛偽陳述才會有刑責,至於民團或社會人士則是處以罰鍰。
院會「舉手表決」違反程序正義?
至於17日院會表決法案時,韓國瑜順從藍委提議,裁示以舉手表決進行,遭台北律師公會抨擊,此舉使議事程序紊亂、違反程序正義,部分綠委也當場批評此表決方式已近30年沒見過,前次使用已是1989年表決器仍未出現時,更有多名綠委高呼「作票」,對舉手表決表達強烈異議。
然而,若藍綠21日再於主席台周圍爆發攻防戰,預料舉手表決將再度登場。依照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規定,立法院表決方式包含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投票表決及點名表決,除點名表決需經出席立委提議,其餘方式的採用,均由議事主席決定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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