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朝野立委為了國會改革法案爆發肢體衝突,共有六名立委被救護車載走,另有數十名立委掛彩。執政的民進黨立委,為了避免行政權(總統以及行政院的部會首長等官員)受到國會更嚴格的監督,不惜動用暴力,也要阻擋相關法案進行審查,這實在是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的重點,包括總統國情報告的詢答程序、立法院的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以及人事同意權,其實相關條文的內容,從新任立委就職後即已陸續經過多次討論(民進黨落選立委林志潔教授,為了反對國會改革法案,甚至還以學者專家身分出席會議,在立院公然宣稱官員有說謊的權利,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更是兩度經過朝野協商的討論,所以民進黨主張國會改革法案未經朝野充分討論,違反程序正義,恐怕與事實不符。
關於國會調查權,其實朝野都同意立法院應該要有調查權,唯一的差別在於官員不配合時,立法院有無處罰的權力。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早在釋字585號解釋就已經清楚說明,立法院對於拒絕配合調查權的人民或政府官員,應可透過課處罰鍰之方式,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所以此部分顯然沒有違憲的疑慮,民進黨的也無反對的正當性。
關於人事同意權,在過去八年民進黨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權的情況下,立法院各項同意權行使流於形式,早已是眾所周知之事實。民進黨團自己也提出修正法案,主張憲法層級的人事同意案須經全體立委1/2同意,法律層級則僅須出席立委1/2同意;相對於此,國民黨及民眾黨共提的再修正動議,主張人事同意權審查後提出院會表決時,應採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全體立委超過1/2同意才通過,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應舉行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民團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審查,以於院會表決前十天擬具審查報告,作為院會表決依據。這明確地糾正了目前人事審查流於形式的流弊,值得肯定。
最後,關於藐視國會罪或反質詢行為,究竟應如何處罰,也是此次國會改革議題之一。眾所周知,民進黨籍官員於備詢時,經常對代表人民質詢的立法委員有各種言語不敬之言論(最近外交部長的「林北」說,大家應該都印象深刻)。事實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委員得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是憲法第57條的明文規定,民進黨的官員視憲法於無物,不願接受國會的監督,本來就應受到處罰。參考上開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至少課處罰鍰應該不會有違憲的爭議。另外,對於在國會虛偽陳述追究偽證罪責,這在英、美等國都有類似的立法,要說違憲,恐怕太牽強。
筆者必須強調的是,民進黨立法院團縱使護航行政權心切,也不該忘了自己是人民的代表。立法委員的職責,是監督行政權,而不是行政權的護航者,更不是行政權的打手。民進黨立委為了護航行政權,不惜動用暴力毆打在野的國民黨以及民眾黨立委,只求阻撓國會改革法案通過,這是嚴重的角色錯亂!如果民進黨認為自己的主張有理,應該是參與相關的法案辯論、表決,又或是在法案通過後訴請憲法法庭認定法案的合憲性,而不是暴力杯葛,意圖攻佔立法院主席臺,阻撓議事的進行。
*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