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觀點:藍白聯手硬推的403震災重建條例,合理嗎?

2024-05-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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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花蓮強震,台九線蘇花公路崇德段山壁坍方狀況。(顏麟宇攝)

0403花蓮強震,台九線蘇花公路崇德段山壁坍方狀況。(顏麟宇攝)

「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是2024年4月3日花蓮地震之後,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為要求中央政府協助地方政府加速震災地區重建而領銜提出的特別法案。目前,這條例草案已經在藍白陣營聯手下逕付二讀。談災害後為有效、迅速推動重建工作而制定特別法,當然得先回顧1999年921大地震及2009年莫拉克颱風襲台後分別制定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及攸關我國災害防救工作的「災害防救法」。再據以檢視「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以下簡稱「403重建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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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1999年9月21日發生在台灣中部山區,芮氏規模達7.3的大地震重創台灣,造成2,347人死亡、758人重傷,另有50,644棟房屋全倒,53,317棟半倒,是台灣戰後傷亡損失最嚴重的天然災害。為進行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李登輝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於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

由於緊急命令的施行期限至2000年3月24日即屆滿,囿於當時的法律對於重建的推展並不夠完備,亟待增修建構。為重建工作的有效推動。行政院於1999年11月26日提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連同民進黨團、新黨黨團、蘇煥智委員等42人及陳其邁委員等48人提出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等共計五個版本經院會決定交內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財政三委員會併案審查。至2000年1月15日立法院第4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完成三讀,經總統於2000年2月3日制定公布全文75條。該條例原訂施行期間為五年,後於2004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延長施行期限一年至2006年2月4日。

貳、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2009 年 8 月上旬,中度颱風莫拉克侵襲台灣,其所挾帶的破紀錄降雨量重創中、南及東台灣;死亡681人、大體未確認身分者23件、失蹤18人、重傷4人,合計726人(件),農林漁牧損失金額超過 164 億。被列入受災的鄉(鎮、市、區)共計173個,分別隸屬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台中縣、台南市、台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中縣、南投縣、雲林縣與彰化縣等11個縣(市)。風雨襲台期間,土石流肆孽與小林村滅村的驚悚畫面,透過媒體傳播震撼國人,加強國土保育與辦理災後遷村的呼聲四起。在時任行政院院長劉兆玄的提示下,「國土保育」成為災後重建的基本理念與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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