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駐外 ETO 辦公室(「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的身份問題,有一個我們談過很多次的灰色地帶,就是它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英國警方能否拘捕 HKETO 職員像「袁 Sir 」?英國警察能否進入 HKETO 的倫敦辦公室?如果進入了,又是否違反國際法?希望在這裡進行一個簡單的通識導讀。(註:英國警方日前起訴三名為香港情治機構工作的人員,引起中方與港府的抗議。美國則早就盯上擁有外交豁免權的香港駐美經貿辦,並有意取消香港三個駐美經貿辦的特別待遇。)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不具有主權國家身份,所以香港派到任何國家的 ETO,都一定不會自動得到外交豁免權,因為一切都是對方主權範圍內所「賦予」的。任何國家如何對待香港駐當地的 ETO 辦公室,都屬於它們主權範圍內的自主決定,並沒有任何必須跟隨的慣例可言。所以技術上,就算一個國家賦予 HKETO 全部或部份、等同或類似於其他國家大使館/領事館/國際組織的優惠,這都不是正式的「外交豁免權」,而且也會受制於不同的條件和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