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香港,想想台灣:「47人案」判決在即,一場初選為何被控「顛覆國家政權」?

2024-05-3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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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時任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在內4名初選組織者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位於被告名單最前列,他們皆選擇認罪。當中除戴耀廷外,其餘人士全都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其供詞成為審訊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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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吳政亨也被控方指為組織者,他是擁有澳洲籍的港人,被指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倡議選民在立法會選舉中只投票予民主派初選勝出者。他否認控罪。

其餘42人是參選人,包含香港主要反對黨,包括民主黨、公民黨、香港眾志、社民連、民協等,多位政黨領袖、前任議員、知名社運人士都在犯人欄內。例如香港眾志創辦人黃之鋒,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公民黨前黨魁楊岳橋,社民連前議員梁國雄,人民力量前議員陳志全,雨傘運動學生領袖岑敖暉等。另外也有不少區議員,以及在反修例運動後冒起、首次參選的政治素人。

16名不認罪被告及被捕時所屬政團:

吳政亨、鄭達鴻(公民黨)、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民協)、劉偉聰、黃碧雲(民主黨)、施德來(民協)、何桂藍、陳志全(人民力量)、鄒家成、林卓廷(民主黨)、梁國雄(社民連)、柯耀林、李予信(公民黨)、余慧明(醫管局員工陣線)

包含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在內的31名認罪被告及被捕時所屬政團:

袁嘉蔚(香港眾志)、梁晃維、徐子見、岑子傑(社民連)、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香港眾志)、譚文豪(公民黨)、李嘉達、譚得志(人民力量)、胡志偉(民主黨)、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天水連線)、尹兆堅(民主黨)、郭家麒(公民黨)、吳敏兒(工黨)、譚凱邦(新民主同盟)、呂智恆、劉頴匡、楊岳橋(公民黨)、範國威(新民主同盟)、林景楠、岑敖暉、王百羽

目前正流亡海外的社運人士羅冠聰、張崑陽和民主黨前議員許智峰也有參選,他們現正被國安處懸紅通緝。初選案大檢控後,當中不少民主派政黨和團體陸續解散。

控辯方爭議什麼?

控方指稱被告,協議在立法會內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下台及解散立法會,因此47人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初選是整個謀劃的一部分。控方提出的證據包括:引述戴耀廷表示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有如「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的報章投稿,倡議民主派議員利用議事手段癱瘓政府。

民主陣營希望透過初選協調出勝算最高的代表,在正式選舉中減少互相搶票,增加席次過半的機會。以年輕參選人主導的抗爭派初選前發起〈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聲明連署,稱一旦當選,會運用「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控方指獲得30多位被告以個人或政黨代表連署。這一份聲明也成為控方引用的重點理據。

辯方在審訊中爭辯稱,表決預算案的權力、特首解散立法會的機制都是法律訂明的「合法手段」,因此不可能違法。事實上,以往亦有民主派多次否決預算案。辯方表示,被告透過民主選舉讓市民選出代議士,依據憲政機制推動變革和向當權者問責,不應構成顛覆。

辯方並爭辯,香港法庭應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理應有武力元素才算犯法。另外,控方證據包含很多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事,辯方質疑這些言行不可被採納。

學者分析,這次法庭將會判定異議者的公開投票是否被視為國安罪行,以及立法會行使預算案否決權會否犯法。而法庭判定各被告在案中的角度和參與程度,會直接影響量刑,最輕的一級是判囚3年或以下,最重是終身監禁。在一般情況下,不認罪被告一旦罪成,獲刑會比認罪的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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