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淺析男檢座性騷男警案——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2024-06-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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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或強制猥褻?南投地檢該案「起訴何罪?」

投檢2024/5/25新聞稿。(作者提供)
投檢2024/5/25新聞稿。(作者提供)

該案(5/25)南投地檢署新聞稿(下簡稱「該新聞稿」)標題係載:「本署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偵結起訴並送行政懲處」。筆者特別提醒該新聞稿標題明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懇請注意該類型案件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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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該新聞稿內容,首先來觀察收案時點、偵辦期間及起訴時點。該案係南投地檢2024年5月6日獲悉,由《婦幼組主任檢察官》主動偵辦,案經偵查扣證,並於同年5月24日檢方起訴。換句話說,該案由「獲悉、分案、扣證、偵查及起訴(檢方完成起訴狀)、發新聞稿」,包含週末假日僅短短19天,如扣除週六日共僅15天。實務上此類火速偵辦起訴,多屬罪證確鑿且案情簡易,業經偵查中已客觀釐清或被告認罪,而本案攸關該署檢察官「涉嫌性騷擾」,或言該署不護短及正己以清,但有趣的是,該位男警被害人並「未提出」性騷擾告訴。(笑)

「《性騷案》屬告訴乃論,該案被害人未提出告訴,為何檢方提起公訴?」這是筆者第一個疑問,讀者們亦可依此脈絡尋思。

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該案(性騷案)被害人男警並未提出告訴。比對《非告訴乃論》罪由檢察官依法偵查後提起公訴,該案檢方可能適用《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起訴?至於「利用權勢、依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筆者略過此部分之論證,懇請見諒。筆者本文只著重於「王檢對男警之行為」其客觀事證究竟屬「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為何南投地檢該新聞稿標題寫『本署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這是筆者第二個疑問。也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無人告訴,檢方逕自起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告訴,檢方卻起訴?這是個謎。若初步涵攝觀察「非告訴乃論」,南投地檢當係起訴「王姓被告」強制猥褻之罪嫌。

王檢辯稱:「辦案得罪警察才遭報復?」

古語稱:「兼聽則明。」依據聯合報(5/25)報導《差40歲、男檢迷上小鮮肉男警涉性騷》載:「(原文)王檢稱:『認為因為辦案得罪警察才遭報復。』」若此語屬實,則檢方「得罪警察」更遭受警方「報復」,對此可稱為《設局說、報復說》。但筆者的疑問是:「客觀可投過LINE及通訊軟體之紀錄觀察,以之判斷『王檢各項訊息傳訊內容』及『被害人所稱:在檢察官辦公室內所遭受之行為』等,詳查是否確實是遭警方報復?」在釐清真相之餘,當可一併反思,是否警方(警員)或因何人指示「構陷、報復」現任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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