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確知自己不會死,這種情況最安心;知道什麼日子會死,那也還好,至少來得及交代遺言及把握餘生盡情享受;如果知道一定時期甚至隨時會死,恐怖指數最高了!鬼不會出現、鬼已經出現、鬼即將出現,感覺第三類情境最顫慄。不拆屋、已經拆屋、隨時拆屋,當然第三者最討厭,都市計畫區域內建築物就屬之,所有人活在「待拆」狀態中進退維谷,除了無奈還是無奈!
彰化縣政府於民國69年發佈溪州都市計畫案,時至今日漫長年頭,某道路計畫「建造」44年,計畫道路猶是計畫道路,試想人生能幾個44年,看著打44年太極拳的都計還可能再打44年,難道痴痴的等「百年都計」嗎?筆者爺輩與父輩相繼離世,孫輩的我輩亦已當上祖輩了,延宕金氏紀錄列不上第一也有第二,30年前問縣府及公所,十年前、五年前、三年前、一年前及不久前鍥而不捨追問,請願函復千篇一律是「持續爭取經費進行中」,不做也不撤是主管機關始終如一堅持,計畫完成頭身十分之九,獨劉十分之一尾巴在那邊晃,原因耐人尋味。
都市計畫案懸而未決,造成範圍內土地所有人土地及建築物長年遭限制使用,嚴重影響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之權益,舉其實例:其一為筆者老家座落計畫區的堂兄弟,幾年前賣地就少賣十幾萬,因買家要求扣除道路預定地折損價值,損失金額尚稱不大不小;其二為筆者叔叔緊鄰計畫道路旁兩層樓房屋,一旦都計成真隨時縱向剖半拆除,擔心蒙受損失致幾十年不欲投資翻修,漏水剝落不堪住宿,偶返鄉探親還得住旅社,空屋稅也沒少繳過;其三為前年買下吾堂兄宅地蓋倉儲業主,必須預留退讓幾步築牆如「六尺巷」,他土地買款可是按坪付給,徵收補償金連影子都沒看到,竟要私有地閒置提供當預備道路,真是「吃虧佔便宜」也;其四是計畫區住戶想擴建卻不敢動工,礙於權狀「限制使用權」,不欲離鄉背井只好附近買房,處境悲哀,「苟且偷安」的也許認為拖越久越「賺到」,但活在隨時來拆陰影下,生活品質會好到那裡嗎?分析兩旁住戶,有希望馬路拓寬俾土地增價者,有既有建築會遭破壞者,可謂贊成反對參半,倒是心理不安隱憂不約而同。鄉公所就此所給敘明認為依都市計畫法「不甚妨害」。
人民生存財產權受最高憲法保障,當然都計法規定,政府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法條說明政府確可因公共利益考量而限制人民土地自由使用,不致構成民法侵權行為,亦符合憲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具備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以法律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然而都計無限期懸著,減低買主意願,進而影響地價,主管機關怎忍叫利害關係人半世紀望眼欲穿?筆者且從法律層面質疑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