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延役修法爭議解套密碼就在核安會彈指之間:
報載經濟部郭部長說核電還是要先解決法律問題, 但不是經濟部去提修法。自己電力政策首先要永續滿足大家用電 ,穩定供電品質,第三再努力降低用電者成本。郭部長說對一半,是可以由核安會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將第16條換照期限修改為「爐心燃料移除前」並發布實施,何勞經濟部長煩惱修法問題?
1.郭部長念茲在茲所強調的核電廠延役「法律問題」其實卡在主管機關核安會訂定的「辦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16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
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建議修改為「爐心燃料移除」))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
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3653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400
38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
背景說明:
原第16條訂定五至十五年前提換照申請,係參考美國做法,其本意在於考量審查時間攏長,預留業者規劃必要的設備更新時程,以利電廠無縫接軌繼續運轉。
不同於國外除役電廠,核一二廠因爲爐心燃料一直未移出,必要安全設施仍維持可用狀態,
故修改為「爐心燃料移除」前提換照申請,以符合我國特殊狀況。主管機關核安會負責審核業者提出的相關安全報告,以確保核能安全。
事實上,台電公司於98年7月27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向原能會(今核安會)提出換發核能一廠之運轉執照申請,將兩部機運轉期間由40年延長為60年。105年7月7日原能會接獲台電公司申請撤回核一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案,本案全案自105年7月7日起終止審查。 核一廠已有原能會(今核安會)接近審查完成的安全報告,新北市也已同意核一乾貯設施水保案,已完工的乾貯設備啟用後燃料移出不難,可說萬事已具備。
2.部長說電力政策首要滿足用電需求,再努力降低用電成本,核能延役正好同時解決這兩個部長念茲在茲的問題
國際分析各種發電成本,特別是無碳電力,核電廠延役的成本最低,很大的理由是固定資產(含歷年更新設備)已折舊攤平,延役再投入的資金與新建其他發電設備相比自然少很多。
核一二三廠都運轉的時期,台電公司的電力調度採用的經濟調度模式就是以核電為基載,快速起動但昂貴的天然氣機組為備援,再輔以夜間便宜的剩餘電力將抽蓄電廠下池的水抽到上池,因應尖峰需求,所以台電公司可以長期提供產業及民生低廉電力而保持財務健全,信評A+。
自民進黨執政後,核電廠維持零跳機,ㄧ直安全穩定運轉,相信有志之士,對台灣核電廠的表現也會刮目相待。核三廠用過燃料池也都還有空間,如今再野黨支持核能延役,相信新北市政府也樂見核二乾貯設施儘速施工(金屬桶都已備妥等待安裝)。
核一二三廠延役可以幫部長解套,更重要的是幫台灣AI產業強勁的用電需求解套。
至於核廢料處置問題更不應阻礙延役,因爲核電廠運轉40年,不管你喜不喜歡,每個人都享受過了,有沒有延役都應該去處理,延役20年就是在未來的處置場多一些空間,減廢技術日新月異,多出來的空間或許不會超過十分之一。
*作者為台電核技處長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