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今年2月正式步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14%,由於65歲以上老人,每12人就有1人失智,行政院上週聽取衛福部「失智症行動計畫」後,本周院會也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成人監護制度中,增加「意定監護制度」,換言之,即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由於「意定監護制度」指定之監護人,不再僅限於民法之親屬,因此,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將可以作為老年財產與健康照護之選項。
台灣步入高齡社會,失智者照顧將成為社會一大課題,台大外文系外籍教師畢安生自殺事件,曝露出台灣同性伴侶缺乏法律保障問題,法務部方面認為,隨著台灣社會高齡人口增加,現行的成年監護制度有必要更完善,但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必須等到本人意思能力喪失,始能由法院指定監護人,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
「當事人還沒有心智缺陷前 可以事先安排日後之照顧者」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成人監護制度,早年叫「禁治產」,現在叫做監護宣告,必須構成心智缺陷,導致不能有意思表示之要件,才能獲得法院裁定,現在,《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則是當事人還沒有心智缺陷以前,可以事先安排日後之照顧者,「不僅較尊重人性尊嚴,可以解決家庭爭議。」
鍾瑞蘭強調,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網站,65歲以上老人,每12人就有1人失智,「意定監護」制度的訂定與所有人權益攸關,「意定監護」制度,簡單說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當事人在意識清楚時,與受任人簽訂監護契約,等到日後心智障礙導致無法意思表示時,就由選任之監護人擔任監護人。
為了讓「意定監護」的規範完備,本次修法要求「意定監護」契約,委任人與受任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合意,並且由公證人出具公證書,「意定監護」契約同時必須送達委任人所在地法院,未來一旦委任人發生無法意思表示之情況,法院在裁定監護時,即以「意定監護」受任人為優先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受任人 沒有範圍限制
鍾瑞蘭強調,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最大的差別是,受任人之指定,並沒有範圍限制,只要是委任人信任其專業性均可獲任,另外,意定監護之監護人,可由一人或數人擔任,舉例來說,契約中安排二位監護人照護身體,二位協助財產管理。
另外,意定監護針對監護人協助委任人之財產管理,也免除了民法部分規定,鍾瑞蘭表示,現行法定監護制度,針對被監護宣告之當事人,重大財產事項之處分,(例如不動產),仍須由法院許可,但意定監護契約若有重大財產處分之授權,即可由監護人逕行處分,在財產處分上較具有彈性,不過,委任人與受任人沒有約定部分,仍必須由法院許可。
監護人若未善盡管理人義務,可以撤銷
不過,針對意定監護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者,本次修法也有訂定不適任之監護人的撤銷制度,若意定監護人全部不適任,就全部改選,一部不適任,就由其他監護人擔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意定監護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可以作為選項,不過,法院在裁定監護人時,仍會為委任人之「最佳利益」把關,「如果是阿里不達的人,就可以剔除,不過,法院上原則上必須尊重契約選任人,除非有發生具體事件,例如詐騙行為,有具體事實法院才可解除監察人之委任,爾後,意定監護人若做了不妥的事情,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向法院主張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