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被冠上行人地獄至今2年,除道交條例外(雖然有爭議),今年也通過了《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看似一切都在往正確的方向走,然而我國用路人的習慣和觀念是否也跟著進步了?這是值得深思的。
日前有文化大學教授以「讓燈號『代言』」投書聯合報民意論壇,內容提及到行人沒有要過馬路的動作,駕駛需不需要讓行人的問題,對此該教授提出用燈號來解決,建議針對沒有號誌之行人穿越道設置閃燈號誌,以此用路人均可依號誌安全行駛。這樣的方法的確很好,但是否忽視了台灣有多少的無號誌路口,更別提鄉村地區甚至有許多道路都沒有行人穿越道的設計。
用路人彼此在不同道路使用狀況時,本就應當隨時保持警覺,就如前方車輛要左轉會打方向燈而後方駕駛會觀察方向燈一樣,行人跟汽機車駕駛也需要有這樣的默契存在,這點在外國的體現通常都會以眼神為主,筆者在日本的經驗是,駕駛和路人彼此對到眼後,會由一方確認對方的意思,例如在未設置穿越道之路口,駕駛會伸手示意行人先行,此時行人若沒有穿越道路的意思則會搖頭或揮手致意,倘行人有意穿越則會點頭致意後穿越道路,最重要的是,駕駛和行人都需要意識到彼此的存在和意圖。
然而很遺憾的是,台灣的用路人,不僅是駕駛,許多行人也是如此,自顧自地走路,自顧自的開車上路,我們過於忽視了周遭環境,除此之外,如汽車的擋風玻璃隔熱貼等,因沒有硬性規定,使得行人是沒有辦法看到駕駛的,因此即便行人注意到車輛,也無法有效地透過其眼神來確定是否能安全地過馬路,眼神交流之所以重要不僅是因為要過馬路,更是要確認對方是否注意到自身存在,才不會因此導致憾事發生。
設置交通號誌固然重要,但依據「非號誌化路口行人安全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及「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交通部業務概況報告(書面報告)」,近期除了無號誌、無行人穿越道路口的未停讓行人問題未有改善外,對於無號誌路口的掌握度也不高,全台無號誌、無行穿線之路口數量恐怕不少。
而今年第一季道安成果也於近日出爐,降低傷亡數的目標未達標以外,行人死亡數不減反增,令人難以相信道路安全真的有在提升,交通安全應該透過交通3E(工程、教育、執法)來改善,我國僅在工程和執法上有比較多的動作,執法甚至還處處受到質疑跟挑戰因此朝令夕改,工程也都僅學外國半套,反而增加用路人危險。因此我們更應該從教育上來改進,增進用路人對於道路使用的觀念,取消汽車至上主義,改善行人和駕駛間的關係,以此才能真正達到雙方的安全,也可以讓彼此更能互相尊重。
*作者為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