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覆議案》卓榮泰提「未議而決」程序嚴重瑕疵:難認具法律成立要件

2024-06-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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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不應將對一般行政首長質詢權套用總統

卓榮泰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4第2項及第3項規定立法院委員的口頭提問,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性質上均屬「質詢」總統的規定。惟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有任免官員、授與榮典與赦免等重要職權,以及 享有國家機密、刑事豁免等特權,與一般行政首長的地位並不相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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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說,總統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與立法院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及民主正當性;總統定期接受民意檢視,直接對人民負責,並不對立法院負責。依憲法規定,是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團隊,依憲法規定的方式對立法院負責。上述修正條文的規定,勢將造成總統國情報告及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後,均由立法院院委員質詢的重疊與衝突現象,已紊亂憲法所定行政權之分工,以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之權力分立與制衡設計。

卓榮泰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規定立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但是立法院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並不明確。而且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查的義務,難謂已屬最小的侵害手段。

卓榮泰續指,又因為調查目的等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更難以衡量立法院所採強制調查人民的手段,與立法院院所欲達成目的之公共利益是否相當。此外,修正條文未就作為調查對象之「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要件及範圍予以限縮,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可能 被立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或表達意見,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

卓榮泰也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9條第3項規定人事同意權案交付立院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但是並未規定最長審查 期間。審查期過長,將會影響憲法、法定機關的組成及重要職位懸缺,導致法定職權的行使產生窒礙。

卓榮泰也指出,在各種藐視國會行為的處罰構成要件不明確,受規範者不具處罰可預見性,且正當法律程序均有欠缺之情況下,可想見未來相關處罰規定於執行上均有窒礙;即使定有司法救濟途徑,審判機關也難合理判斷,只是讓政治紛擾延伸至司法機關而已。

卓榮泰說,以上所舉違反憲法原理以致於窒礙難行之處,均為最嚴重及外界最為詬病者,實際上相關法條修正的整體設計失衡失當,難與權力分立原則契合。行政院經審慎評估結果,認為立法院所通過之修法,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及機關權限行使甚鉅,因此依據憲法賦予本院職權,就該二法律案修正條文之全部移請立院覆議。

最後,卓榮泰強調,衷心盼望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各位委員先進均能站在人民的立場,以及向歷史負責的態度,兩院攜手合作,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權,並以深化民主、理性和諧的溝通對話,在合乎憲政體制及憲法原則下,積極追求國會改革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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