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勞工的弱勢必須靠自己挽救

2024-06-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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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資方會一改高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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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方是以委託的方式派員出席,負責人黃老闆據我判斷對此糾紛應不知情,而目前公司交給女兒與女婿經營,而女婿是當初出面聘用A君的人,但卻沒有來出面來參與調解與說明,委託書上的公司大小章是由黃老闆的女兒蓋上的,且代表的受委託人連黃老闆叫甚麼名字都不清楚。

2.資方在經營上有許多的違法,一旦爆出,恐會對己更是不利,甚而惹上刑事訴訟! 而A君的強硬讓他們有所忌憚!

在此爭議處理上的問題,展現了政府對勞工權益的漠視:

1.勞資爭議的發生若不是太過,勞工不會找上勞工處,因為沒有哪個資方會容忍勞工去投訴後還能讓勞工繼續待在原處工作的,因此一旦涉及勞工處的介入,就表示勞工必須另找工作。但勞工處安排處理的時間是以勞工處與調解委員的時間為準,卻未考量勞工的經濟弱勢,勞工要順利取回自己該得的薪資竟需要費時如許久,這是政府與公務人員的傲慢與失職所導致,對勞工的處境完全沒有以同理心相待!

2.調解委員何以會沒有勞工身份的人介入? 以勞工的經濟與教育弱勢,如何有足夠的能力去爭回自己所該擁有的權益? 正如該主席最後對此案的結語:「沒有任何勞工的勞資爭議可以拿回自己當初所主張的金額的」,他會說出這句話,他是驕傲於自己的能耐? 還是羞怯於自己如今的能耐?

3.勞工處何以對於協會會有私下的聯絡與通報? 又何以要以「有意無意」的方式做出引導以讓協會能順利介入處理爭議的選擇?

4.何以勞資爭議的調解名單中竟無一人是勞工? 這種偏差不是政府的失職難道是怪勞工沒本事? 而眾多的資方身份介入勞資爭議竟可以無礙? 這是甚麼是非與標準? 也難怪勞動部無法得到勞工的尊敬與信任! 而擔任調解員的資格是可以通過學習並取得「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就可以執行這工作的,若認為勞工所知有限,那麼協助勞工自立,提升勞工對於勞資爭議處理的認知不也是「政府德政」之一? 況: 處理爭議主要在於對「人性」的理解與對「社會道德」的堅持,而不在於對法律條文的熟稔度,那才是對「是非價值」真正的維持。

「禮失求諸野」是對於混亂的社會一種提醒,所謂:「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多為讀書人」,書唸多了的所衡量的是利益,村婦漁民衡量的卻是對心的一種交代與平衡。君不見: 這幾十年來的臺灣被法律人荼毒了多少? 又被受高等教育的人玩弄了多少? 黎民百姓不是蠢,只是不想太多心,更不是笨,是不想爭搶太多,因此奉勸自認高高在上的: 百姓能忍得下會吞肚中,但當一旦汙水要淹沒鼻口時,反噬可會撲天蓋地的席捲!

*作者為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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