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勞工的弱勢必須靠自己挽救

2024-06-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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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經A君再向不同的勞工處人員詢問時,處理勞資爭議的時程規定,有說是一個月須處理完畢,有一說是需要兩個月。但若是由協會處理不滿意時說是可再向勞工處提出,但再提出後的處理會是如何,因沒有再進一步的詢問,所以並不清楚; 但若是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未能達成合意時,可直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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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A君則要求將調解人改為調解委員會介入處理,但在選擇調解委員時發現了一個很不合理或者說是對勞工很不利的狀況: 勞工處所提供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勾選名冊」中的人員竟完全沒有一個是勞工出身,甚至超過1/3還都是具有資方的身份,另有超過1/3雖都是法學出身,甚至還都在法院擔任調解委員,但依我對於法院調解委員的接觸經驗,我是對此是毫無信心也根本無法信賴的。

到了開調解會調解的當天,身為主席的那位先生僅報出姓氏一個字,其他則「不多言」,他也介紹了其他兩名調解委員,代表資方的那位眼中沒在看人,卻在A君低頭看卷宗時,斜著眼睨了一下A君。

A君依照勞工處對於薪資計算的教導,將他前後在資方工作時間明確的打了一張表,列出了到班與下班的明確時間,同時也將該取得的薪資與加班費計算出交給大家閱覽。

資方所派出的人則出了兩張委託書,說: 一是A君應徵的公司負責人的委託,一則為實際工作的公司,並聲稱願意補給計算差額,但卻聲稱薪資不可能照4萬給,最多以三萬算,要不然就是照服務業時薪183元計。且資方不認中午「休息」的一小時以加班費計算。

A君則說明: 一是他是外務司機,需要一次次獨力搬運公司3.5噸貨車滿車每箱至少十幾二十公斤的產品,是勞務業不是服務業; 二是他開車出去整天根本沒休息時間,中午吃飯時間都沒得休息,所以根本也不會得以吃飯,所以這是加班; 三是公司的廠所內與車子上都有裝置攝影設備時時予以監控,他們可以提出來證明他們的主張。

在調解時,A君發現三位調解委員並不是「依法」在為勞工發聲,反而是在「軟硬的安排」大家「好聚好散」,所以主席說出了這段話:「你們是想來出口氣? 還是想來解決問題? 還是如果沒達成想要的金額就不同意調解? 如果沒達成協議,屆時你們就需要再去向法院提告,到時法院的判決也不一定會照你們的要求」,A君回了這段話:「我只要處理這爭議是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當時我也同時以列席的人身份說出了這段話:「如果資方連自己說的4萬薪資都可以改成3萬,那麼還有甚麼是會認的? A君受聘僱的公司負責人黃老闆應該不是這樣做事的人,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我們會直接提出司法訴訟,到時黃老闆必須以被告的身份來回答我們的問題」,此時,資方的調解委員則提高了協議金額,雖差了幾仟元,A君也同意了這數字,雙方達成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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