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勞工的弱勢必須靠自己挽救

2024-06-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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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在A軍的案件處理上,展現了政府對勞工的漠視程度。(取自Pixabay)

筆者指出,在A軍的案件處理上,展現了政府對勞工的漠視程度。(取自Pixabay)

A君在一家公司應徵了外務司機被錄用後,卻在工作了9天之後的隔日找我一起去了勞工處要求介入處理勞資問題,勞工處當場並提供交付了一本「勞動基準法暨相關法令」一書供A君帶回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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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說:

1.他在應徵時,明確的說明他一週只能在週一、三、五來工作。

2.網路應徵的地點與他實際去報到與工作的地點不同。

3.當日應徵時,對方是於他離開後再打電話給他: 同意他特殊的工作時間情況,並同意允諾每月薪水以四萬元計算。

4.他在領薪時發現了薪資並未照當初的承諾付予,當場反應時資方卻否認了薪資袋上的金額是錯誤的,並一再強調A君每週就只工作3天,所以就只能依照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勞工處的一名人員接受了A君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在申請之前,勞工處人員對於薪資(所謂的統包式月薪)的計算給了清楚的說明,也就是每周三天的工作天數既是在聘用時就已說好,每月的薪資也一併說清楚了,那麼薪工資的計算就須以40,000元 ÷ 30天 ÷ 8小時 = 166.67元/時,每天的薪資即為1,333.33元計,週休二日或假期或是逾時的加班,都仍舊需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支付薪資,因此在此說明下,薪資的差距就不只是幾千元了。

但仍是出現了一些問題: 在A君填寫申請書時,在「選定調解方式」欄位下,該工作人員有意無意的做出「引導」,這引導讓A君當場選了「調解人」,而非「調解委員會」。這兩者間的差異在於:

1.調解人: 調解時現場只會有一名調解員處理雙方之爭議,而這名調解員由「民間團體」指派,指派則由「社團法人各縣市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派員處理。二是聲稱該協會的處理時程較快,約為10日,但處理結果仍具有法定效力。

2.調解委員會: 會是由各縣市勞工處出面指派調解人處理,不委託民間團體調派人員處理。調解現場會有三名調解員: 一名由勞方指定,一名由資方指定,主席就是由勞工處派處指定的人,但因為勞工處「需要配合」這三名調解員的時間,所以會較花費時間去溝通,因此調解會執行調解的時程安排就會超過一個月。

何以會說是出了問題? 因為在A君委託勞工處處理,並同意由協會派調解人此爭議之申請後,過了2天我的手機有一通電話進來,連著打了3次,但因為電話來源不明我不接,隔天這相同號碼的手機就打給了A君,聲稱「他是顧問」,但卻不願提供稱呼或姓氏,A君以此案已委託勞工處處理回絕了他的自薦。

這時A君覺得不對,勞工處對此的回應是: 可能是資方找了人來談,但被我否決了,因為對方如何取得我的手機號? 這手機號只出現在申請書的代理人欄位中,資方根本不認識我怎會有這號碼? 對此勞工處則選擇了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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