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總統自行解釋憲法與最高法院統一見解牴觸時,是兩岸和平的最後防線嗎?
這樣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與第3條的方式自然與憲法本意,與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相牴觸。先不提憲法1946制定時的制憲國民大會大表就包含台灣省在內的35省和9個院轄市選出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即使是在1996年之後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還包含「國家統一前」的立法前提,這「國家統一前」五個字的明文表明了政府並未放棄對大陸地區的主權。
更何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是直接規定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司法裁判上,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也認定「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明揭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
賴總統現在是中華民國的元首,如果表明放棄對大陸地區14億人民的對人主權,卻不表明放棄對大陸地區的領土主權,事實上很難證明中華民國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國的獨立國家,依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競爭中國主權的爭議。但是為何賴總統和王定宇會相信只要依照姚立明博士的方法來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和第3條,就可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呢?
民進黨台獨黨綱採取「不流血獨立」路線
這種相信只要經由單方面解釋法律或修改法律就可以「不流血獨立」的思考,其實是民進黨台獨黨綱的總路線。賴總統的憲政思考和兩岸政策其實是徹底地執行民進黨台獨黨綱和台灣前途決議文,以達到「務實台獨」的目標,這一點賴總統倒算是表裡如一。因此,我個人對台獨黨綱做了一些研究,會陸續發表,作為理解賴總統治國理念的基礎。
民進黨在1991年的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的台獨黨綱現在是民進黨基本綱領的第一條: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其內文為: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 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 們主張: 1.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2.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3.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