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專法三讀!鉅額詐欺最重關12年 網路平台不配合堵詐最高罰1億

2024-07-1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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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12日在立法院會宣布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柯承惠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12日在立法院會宣布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柯承惠攝)

總統賴清德政府上任後,不斷積極宣傳打擊黑金、槍、毒、詐,行政院也提出「打詐四法」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今(12)日立法院會中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鉅額詐欺罪部分,若犯罪獲利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併科罰金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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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先前經院會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配套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重點包含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金融業者問責機制、加重詐欺刑責、窩裡反條款,及提高假釋門檻等,立法院會今日也順利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金融機構防詐若沒落實 主管機關可按次罰200萬

今日三讀通過的第8條條文明定,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三讀通過的第9條則明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三讀條文提及,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違規開罰情事,包含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等。

三讀條文規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臉書、TikTok需「類落地」 不配合堵詐最重罰1億

另外,今日三讀通過的第39條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臉書、TikTok等,需「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三讀條文提及,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罰鍰。

此外,今日三讀通過的第43條條文也規定,針對詐欺部分,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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