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制度的設計,司法實務上,夫妻財產分配最大的問題是看得到還不一定吃得到。面臨離婚時,妻往往不知道夫財產在哪?更常見夫早已脫產等。法務部修法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問題是違反法律效果如何?有刑責嗎?民事效果又如何?可以拉長請求時效,將來發現財產時再來二次請求嗎?又實務上常見對方在財產計算基準點前脫產,妻要求法院查調自夫外遇後幾年之資產狀況,法官往往認為乃摸索證據不予允准,妻又能如何主張權益?甚且,縱使妻能證明夫婚後財產減少,法院還進一步要求妻必須舉證對方減少婚後財產目的是為脫產,才能將之計入婚後財產而讓妻得以分配,試問妻能如何舉證夫內心意圖?是否應該設計舉證責任轉換制度。又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對一般民眾而言價值最高的是不動產,但如何公平分配一直是一個令當事人憤憤不公的事情,例如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付貸款,或反過來婚後買的房子,但用婚前款項付貸款,房子漲價部分在夫妻間應如何分配較為公平?
法律制定時因為技術性問題喪失了公平正義,孰輕孰重不言可喻。而實務運作時,完全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體系,更無法貫徹法律規定之精神意旨。法律應是伸張正義的最後手段,失去公平正義的法律規定,只能是法匠工具而已。
政府更一再宣示臺灣的性別平等表現排名亞洲第一,然而根據MSCI的2023年度《女性董事比例進度報告》顯示,臺灣(14.1%)在MSCI亞太指數中的女性董事比例排名落後中國(15.7%),僅勝過印尼(12%)。再根據財政資訊中心統計數字,111年國人遺產登記拋棄繼承人數共計8萬8,250人,其中男性3萬9,776人(占45.1%),女性4萬8,474人(占54.9%),顯示拋棄繼承者以女性居多數;反過來111年贈與稅受贈人數共27萬15人,其中男性15萬9,954人,占59.2%,女性11萬61人,占40.8%,顯示受贈大宗財物者以男性居多數。
再看,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勞參率至100年才破50%,直至112年也才51.82%,進入勞動市場兩性平均時薪差距女性少於男性14.7%。對女性而言,在家內夫妻財產分配、繼承、贈與未受公平對待,在家外勞動市場又受就業歧視之苦,女性經濟獨立自主仍有許多努力空間,至今尚未被公平對待,侈談離婚自由,當真是看不見基層婦女生活之困境!
不論是修法內容,或莫衷一是的夫妻財產、贍養費之計算,接手的新內閣、新民意都必須有重新大幅度討論及擬定如何計算方式,否則只是敷衍修法而已,無法真正保護弱勢,更遑論實踐性別平等。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