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請陳其邁市長刀下留人!

2024-07-2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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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缺乏獨立的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但是,問題來了,當市地重劃也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其實施的效果幾乎是與區段徵收無異時,是否也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這是因為根據戴秀雄及李明芝兩位教授之論著(立報,2023/5/3),「過去如竹南大埔區段徵收案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第47號判決即已指出,都市計畫公益不等於徵收公益,徵收處分是否合於公共利益、比例原則及必要性,應於徵收階段須獨立判斷。」即都市計畫不能作為徵收要件中公益性、必要性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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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都市計畫不能作為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擔保,那麼,相同嚴肅的課題是,當市地重劃的實施效果與區段徵收幾乎是無異時,要問,都市計畫是否也不能作為市地重劃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擔保?市地重劃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是否也應要有獨立判斷?然而現行法令有對於市地重劃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評估與判斷做出相關的規定嗎?掌握決策權力的市地重劃委員會是否也應該要讓人民參與,經過充分溝通討論對話,在確定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後,再做出核定與否的處分?而市地重劃委員會在作成核定與否的決定時,是否也應該要有公開清楚的會議紀錄,藉此告訴當事人及社會大眾,這個市地重劃案的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但很遺憾,答案卻是都沒有的。

鳳山火車站市地重劃最後抗爭戶陳家,抗爭8年後,7月16日收到高雄市政府強拆令。他們的命運是典型市地重劃的悲劇。(圖/作者提供)
鳳山火車站市地重劃最後抗爭戶陳家,抗爭8年後,7月16日收到高雄市政府強拆令。他們的命運是典型市地重劃的悲劇。(圖/朱淑娟提供)

合法性之外,更要有正當性的考量

我國的市地重劃大底是學習自日本,論者可能會稱,在法律上,日本的公辦土地重劃是不用獲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以此來作為台灣公辦市地重劃的背書。然而專研日本土地重劃的Sorensen教授(2000, 62-3)指出,回顧日本土地重劃的歷史其實是充滿著許多激烈的抗爭與衝突,尤其是二次大戰後當日本政府試圖以土地重劃來進行「戰爭損害重建計畫(War Damage Reconstruction Plan, Sensai Fukko Keikaku)」時,卻遭致許多土地所有權人的反對,這致使許多重建計畫因此而無法執行。反對者甚且在1968年組織一個「全日本反對土地重劃聯盟(All-Japan Land Readjustment Opposition League, Kukaku Seiri Taisaku Zenkoku Renraku Kaigi)」,以此來分享資訊、資源及反對的論述與策略,這個團體在當時是一個相當活躍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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