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請陳其邁市長刀下留人!

2024-07-2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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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在1960年代後期及1970年代初期所提出的土地重劃計畫,皆因為沒有事先獲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遭致強烈的反對,致使面臨著無法執行的困境、或是執行的時間因此而拖延的非常長久,若以位於東京都北邊的埼玉縣(Saitama Prefecture)為例,在1950-1955,土地重劃案例的平均完成時間約為5.2年,但是到了1970-1974年,平均完成時間就因為土地所有權人的反對而拉長為14.3年,而這是尚不包括計畫於開始執行前的前置規劃及組織的時間,而這大概又會花費另外的5-10年。因此,Sorensen教授說,那時一個土地重劃案的完成大抵是要花費長達20-30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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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讓日本的地方政府深切體驗到土地重劃必須事先獲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重要性,如此一來,後續的執行才會變得順遂,耗費的時間也才不會拖延的那麼長久,而這其實才是土地重劃最根本的基礎所在。因此,非常重要的,在1980年代初期,地方政府的作法已經做了很大的變革,它們深知在法律規定之外,必須要事前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這是後續執行土地重劃時最有效率的不二法門,這使得埼玉縣土地重劃案後來的平均執行時間持續的降低,從1975-1979的11.8年、1980-1984的10.7年、1985-1989的9年、至1990-1994的6.1年。日本地方政府從1970年代土地所有權人的抗爭中,所學習到的寶貴經驗是,縱然法律允許它們可以在沒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下啟動一個公辦土地重劃案,但是,若那個土地重劃案沒有事先獲得重劃區內絕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全面性或壓倒性同意(overwhelming agreement)的話,它們卻不會這麼做。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在合法性之外,更有正當性的課題,這二者不僅是不能劃上等號,而後者其實往往是比前者更為重要。

稍感欣慰的是,我國內政部也逐漸地從這10多年來的反土地掠奪及反家園迫遷的抗爭運動中體認了正當性課題的重要性,這如在本人所參加的立法院有關於自辦市地重劃的協調會中,地政司土地重劃科官員已明白的告訴地方政府負責市地重劃的行政人員,雖然《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但這並不表示只要有半數比例的相對多數就可以強行輾壓另外的相對少數,半數比例僅只是同意申請的門檻,並非是核准申請的門檻。而這樣的觀念最近也同為國土署所接受,吳欣修署長在7月11日明白表示「自辦市地重劃必須要100%地主同意」。然而,接續要問,若自辦市地重劃必須要有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那公辦市地重劃是否也必須要有100%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在日本雖然公辦與私辦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但是Sorensen教授卻告訴我們,在實際執行上卻是相當一致的,即不論是公辦或是私辦,地方政府都會事先努力徵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幾乎100%的同意,如此一來才會正式啟動該市地重劃案,這一點非常的重要,很值得高雄市政府及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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