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過去任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一審判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市長職務也遭停職。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分析,以往的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例,「認罪」與「繳回詐領金額」是獲得輕判,甚至緩刑的唯二解方,反之,若是「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7年以上刑度,其中的差別,須得明白。
黃暐瀚今(29)日透過臉書指出,詐領助理費的民意代表層出不窮,判例自然也累積不少,簡單來說,「認罪、繳回」就是獲得輕判,甚至緩刑的唯二解方。他以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與秦儷舫為例,兩人都涉嫌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而秦儷舫在偵查階段就認罪並繳回詐領金額228萬,一審輕判2年,緩刑5年,等於不用關。
黃暐瀚續指,反之童仲彥的詐領金額只有12萬,卻因為「不認罪」、「不繳回」,一審被重判了7年6個月,後續二審認定詐領金額僅五萬,改判3年10個月,最後童仲彥入獄服刑。
黃暐瀚也表示,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狀況也類似,詐領785萬,但因「坦承犯罪、全數繳回」,獲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不用關;比較特別的案例則是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雖涉嫌長年詐領助理費1362萬元,遭檢方起訴,但院方卻認為,周雅玲將詐領的助理費用於私聘助理與公務開支,而且「支出大於所領」,最後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緩刑3年。
黃暐瀚說,周雅玲的例子,院方是直接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僅追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只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的話,那就是7年以上的刑度,「其中的差別,須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