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觀點:美、德近期司改動向的省思

2024-08-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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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通號誌政府」(參與聯合政府的政黨整體未呈現明顯左或右的色彩)已和保守在野的基民─基社黨達成共識,要通過修憲來規範憲法法院的組成。換言之,對於現制足以滿足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及共同展現社會實存的多種價值觀,他們都高度肯定,改革的方向是要進一步確保此制的穩定。因為上世紀五十年代在決定如何組成時,執政的保守政黨聯盟即明確捨棄其政治私利,非如一般選舉以相對或絕對多數為當選門檻,而採包容在野黨立場的三分之二門檻,但當時並未以修憲方式把此制變成憲法上的制度,由於門檻高低尚無法從憲法直接或間接解釋出來,各方既有高度共識就可停留在單純的國會法位階(這也印證了過去我反覆強調的、這其實是國會法和憲法間普遍存在的常態關係,不要動不動就給立法者扣上「擴權」的帽子)。現在執政和在野政黨形成修憲的共識,倒也不是針對立場上極端偏右的「德國另類黨」而發,至少官方的理由是以幾年前在歐盟鬧出很大風波乃至受到公開懲處的波蘭極右政府為例,因為他們正是通過簡單修法即達到大肆調整司法機關組織及功能的目的,而屬實質毀憲。足見德國正在推動中的修憲,是因對現制的肯定才要強化以防弊於未然,成功的可能性應該非常高(其「共識型民主」的特色在平均一年一次的修憲可說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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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備受矚目的司改近例,能帶給我們什麼警示呢?我認為有兩點:第一,司法機關本來就該獨立且避免固定的政治傾向,但源於憲法的諸多特質先天具有「抗多數決」本質的憲法法院,實際上無法完全擺脫政治傾向,則其組成應追求的與其說是「去政治化」,不如說是「多元價值化」,配合德沃金所謂「原則論壇」的本質,其成員整體不能對某些社會實存而非可共棄的價值保持盲目或排斥。此一本質不會因美國的違憲審查採的是普通法院、分散審查制,而德國則採特別法院、集中審查制,有任何不同。事實證明,一旦碰到相反的發展,他們都會從其所採模式出發,朝同一方向修改。

然而非常不幸的是,在早已「運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各方公薦,小組審薦,總統終決」的套路下,我國的憲法法庭已加速朝「縱使優秀、獨立,思維難免相近」的方向發展,怎能不速速覺醒?面對與美國近似的「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程序,我在上文已經分析,因為各種條件的差異,改革重點應該放在總統和國會的功能分配上,立法院行使的同意權不應該再自囿於考核被提名人人格品操的端正與否上,事實上這種公開清算被提名人祖宗八代的程序往往只會激起民眾的厭惡!重點實應放在價值多元性的確保,就此必須承擔重任,在目前朝小野大的體制下,我認為就是在野而又握有實質杯葛權的國會黨團,如果他們不能從憲法的高度省思建構更符合憲法精神的「同意」方式,而只知順從在完全執政體制下發展出來的一言堂決策模式,將來對一言堂的形成,他們可能要比僅屬少數的執政黨負更大的憲政責任。

第二,不要忘了同樣的問題未來還會在考試、監察兩院,乃至行政院所轄的選委會、NCC等獨立行政機關上發生,對司法院的改革懈怠,連帶影響的範圍有多大,豈能不好好思量?我希望真正關注我國民主憲政的學者好好讀讀近年多位西方學者對保護民主制度的獨立機關所做的比較實證研究,或許可以美國Mark Tushnet兩年前的「新政府第四部門」為代表。我相信這是參與釋字第613號解釋的大法官今天重讀該解釋會感到寢食難安的地方,就是當初竟輕率以「行政一體」這樣與獨立不可並存的原則就邏輯導出原NCC組織法違憲的結論。但現在不是檢討大法官的時候,真正受到考驗的是多數民意託付的兩個在野黨,如果現在輕忽此事,將來噬臍莫及就是他們。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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