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啟人疑竇者,鄭文燦所涉案件,係檢調多年來「蒐證、監聽、跟拍」等,為何遲至「賴政府上台」甫雷霆般驟雨狂擊?王俊力曾於桃檢檢察長任內「簽結鄭文燦案」,觀察桃檢「二度簽結」,是否此次桃檢掌握「新事實、新證據?」還是僅僅「舊案重啟?」
懇請慎思:鄭文燦為何「有管道」取得「檢方偵辦內容」重大資訊?
鄭文燦相關案件,根據媒體報導可知「檢調偵調多年,並已採取『監聽(依法申請監聽票)、跟拍』之蒐證方法」。時隔多年,俟賴政府上台,遽然如雷霆發動,檢方傳喚暨聲押鄭文燦?2024年7月28日《鄭文燦當年竟掌握檢調進度?吳宗憲大爆內幕》(下簡稱該節目),本次現任立委吳宗憲於訪談所提,讀者們亦可點入該專訪《YouTube》:28分58秒起、31分15秒起等段落),簡要知悉該段訪談內容。
桃院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7號裁定載:「被告(鄭文燦)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以上「應訊前、有管道」為關鍵字,亦即鄭文燦於檢方開庭前「對祕書傳送訊息內容」及「所擬答辯或辯護方向」,有管道知悉辦案內容或方向。
若該裁定此述為真,事涉「洩密」乙事,實對檢警調之偵防查緝戕害至深。原因無他,當檢方欲查證之方向早已「有管道」讓被告知悉,顯然增加查緝之難度,更者讓被告(含共同正犯、嫌疑人等)能勾串或湮滅證據,致使縱然起訴,法院審案得認為證據不足而依法判決無罪。屆時無論大呼「司法還清白或司法不公」,卻彷若遺忘「檢調洩密之關鍵!」此類通風報信,實務上常難以追緝,至《內鬼說》、《司法無間道》等等或僅屬臆測且查無實證?問題是舉鄭文燦該案以明,鄭文燦「如何獲悉檢方偵辦方向?」細察可見顯有洩密之疑,總不能開玩笑地說:「鄭文燦掐指一算,頓時知道有刁民想害朕?」
檢視近年個案,已有警方寧夏派出所前所長「通知」詐騙集團首腦藍道,更有律師、檢察官、法官(橋院)涉及此類紛爭,均待查釐清真相。總不能每次有通風報信或洩密之舉,均要提及《司法無間道》?
重大刑案洩密之弊、上級「實質阻查」之害?
「先談談洩密之弊。」智者以喻而明。筆者舉實務上《測謊報告》以明(包含:測謊鑑定資料表、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等資料),眾所皆知,例如測謊詢問之多數問題,多就「關鍵問題」會隱藏其中。準此,若能預先知悉「關鍵」(台語俗稱「眉角」),所呈現之結果可能遭一定程度掩蔽。同理,檢方偵辦方向或內容,如業經被告獲悉,必然影響該案偵查及個案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