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洩密疑義—以鄭文燦羈押案觀察

2024-08-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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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貪污罪,目前由桃園地方法院裁地收押。(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貪污罪,目前由桃園地方法院裁地收押。(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現任立委吳宗憲於訪談中爆料稱:「(原音)我辦鄭文燦的東西,我在這邊講,我在這邊負責,我今天監聽到的、查到的東西,過兩天後他就知道。」對此,經多家媒體報導(2024年7月28日),前立委鄭運鵬透過臉書(7月29日)公開質疑「這些人政爭說謊都不打草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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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吳宗憲曾任桃檢檢察官,曾依法偵辦相關案件,其個人辦案經驗所論應予尊重,若系爭言論具有違法疑義,權益人或關係人自得依法提出告訴或告發。

貫徹「檢方中立、檢方獨立」、避免公器淪為政治工具

按政治人物若涉及弊案或貪瀆等,司法機關包含檢調之查緝或法院之判決,經常受到媒體大幅報導,或引發民眾們之正反評論。本於尊重司法及維持司法機關之獨立性,理應尊重檢方處分及歷審法院判決;惟然,政治人物涉嫌刑案,檢調之調查或蒐證,在證據取得及蒐證必嚴求完整,若案經起訴,法院貫徹客觀聽審義務,其審酌證據及論證,應嚴謹客觀明確,冀免冤屈或造成公眾質疑。

鄭文燦因案羈押,迄今未滿一個月(筆者7月31日截稿)。當該案靜悄悄逐漸被遺忘同時,確實應細心檢視「檢方中立、檢方獨立(辦案獨立性)」之議題,以避免公器淪為私用或惡用。檢調廉三者,職司包含重大犯罪及貪瀆調查偵防,法務部如何正本清源,避免檢調廉淪為政治工具,端賴現任法務部長鄭銘謙之統御及謀劃,其用人之道,包含當來各地檢察長之遴任、調遷等,應可察見端倪。

審視《鄭文燦遭法院裁定羈押》乙案:檢調蒐證多年,雷霆發動?

鄭文燦遭法院裁定羈押乙案,高等法院(2024年7月12日)《前桃園市長羈押抗告案》113年度偵抗字第1390號新聞稿載:「(桃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當詳細審視該新聞稿內容,略如:「被告(鄭文燦)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兼顧「政商關係之實質影響說」,可認為原審所為裁定羈押具有理由。

承上,高等法院該號裁定,更引述「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註:使用黑色提袋,放置於當時鄭文燦官邸桌下),被告(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廖O廷以轉交廖O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雙引號為筆者所加)以上關鍵,懇請讀者細察。(註:筆者曾撰寫《深度解析鄭文燦聲押案》,該文7月11日截稿時,高院尚未作成該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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