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是義務非權力」 學者:接受詢答有利釐清與閣揆分工

2024-08-0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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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認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總統的憲法義務,也是立法院的憲法權力。(許詠晴攝)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認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總統的憲法義務,也是立法院的憲法權力。(許詠晴攝)

憲法法庭將在6日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針對國會職權相關修正法案聲請的釋憲案,行言詞辯論程序。對於憲法法庭日前將總統國情報告新規在內的條文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今(2)日表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總統的憲法義務,也是立法院的憲法權力,若以地方首長需到議會接受議員詢答類比,法理上總統國情報告,也並非總統對立法院負責,反而有利於釐清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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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協會、台灣行政法學會、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今日舉辦「憲法法庭裁判後—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論壇,由前大法官蘇永欽、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召集人高思博主持,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引言,並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楊智傑、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淑芳、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前台南縣長蘇煥智等人座談。

蘇子喬發言時表示,針對國情報告目前有個3論點,包括憲法未規定總統有義務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依據美國與法國制度國情咨文制度,總統不用接受國會議員詢答;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不用對立法院負責,若總統接受國會詢答將形同質詢,等同於總統對立法院負責,恐破壞我國憲政體制精神。

蘇子喬指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總統的憲法義務,其實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字詞解釋上「得」就是「可以」的意思,大部分憲法條文規定「A對B得」,也是B有義務要去做某件事的解釋,僅極少數條文為例外,因此立法院在每年集會有權利要求總統國情報告。

稱不適合援引美法國情咨文 蘇子喬:報告不等於對立院負責

蘇子喬續指,在總統國情報告討論上,我國不適合過度援引美國與法國的國情咨文制度,其中最大原因,為美法總統對國會發表咨文為「總統的憲法權力」,但我國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總統的憲法義務」,以及立法院的憲法權力,因此國情報告是否容許立委詢答應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也是立法院可自行立法決定的事項。

至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將形同對國會負責的論點,蘇子喬以我國地方制度為例說明,縣市首長及議員皆民選,首長需到議會接受議員詢答,類似總統制架構,首長受議員監督,但法理上並不認為地方首長要對地方議會負責,而行政與立法也都有民意基礎,因此總統對立法院詢答並非總統對立法院負責,也並未破壞我國憲政體制。

蘇子喬補充,事實上,在其他總統制國家、半總統制國家或是雙首長國家,國會也有質詢雙行政首長、總統的權力。雖然總統的地位固然受到尊重,但總統具有行政首長的身份,擁有行政權必須受國會監督,所以國會透過詢答制度制衡總統行政權是憲法所容許的。

蘇子喬強調,目前我國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行政權分工,在法理、實務及憲法條文方面確實都有不明確的部分,若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接受立委詢答,反而有機會釐清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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