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誰雙標?駁修法非無充分討論 黃國昌:監察院長人事直接表決卻合憲

2024-08-0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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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控訴,立法院2020年審查監察院長人事同意權時,全院委員會完全沒有報告、詢答,直接表決通過,但憲法法庭卻裁定不受理釋憲,並稱此為國會議事自律的事項。(資料照,陳昱凱攝)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控訴,立法院2020年審查監察院長人事同意權時,全院委員會完全沒有報告、詢答,直接表決通過,但憲法法庭卻裁定不受理釋憲,並稱此為國會議事自律的事項。(資料照,陳昱凱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表定上午針對立法程序、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進行辯論。面對聲請方質疑此次修法未在委員會經過充分討論,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反駁,此次修法有在委員會中進行詢答,並非僅有經公聽會討論,真正沒有詢答的是2020年審查監察院長人事同意權,但當時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並稱此為國會議事自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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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被否決後,經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公布,法案已在6月26日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庭後,7月19日裁定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新規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日上午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及即時詢答、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進行辯論,下午則就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進行辯論。聲請方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賴秉詳指出,相關機關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於書狀提出的答辯,多數是引用民進黨團立法行員作為辯護,但要援引的立法行為爭議,是否具有實體裁定的憲法評價可比附參照?

賴秉詳質疑,黃國昌要援引民進黨團的立法爭議行為,是否有如同此次修法的瑕疵,且還被憲法法庭認定為議會自律、合憲,足供以參照?而黃國昌在書狀中指稱此次修法已經過公聽會等程序,可見已有充分討論,但公聽會為何可以取代立法的法定程序?若公聽會可以取代立法院委員會的討論,此次修法又為何還要制定國會聽證會,而非逕以公聽會運作?

不過,黃國昌駁斥,立法院針對此次國會職權修正法案,並非僅召開公聽會,在委員會中就有進行詢答,立法院代表從未指稱法案經過公聽會就算數,在委員會的詢答過程,行政官員也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而若要提出憲法法庭裁判先例,真正沒有進行詢答的案例,是在2020年審查監察院長人事同意權時,全院委員會的審查才完全沒有報告、詢答,直接表決通過,但當時的釋憲案,憲法法庭卻裁定不受理,並稱此為國會議事自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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