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北市議會20年前就禁反質詢!」律師葉慶元再提這3國規定:並非立院獨創

2024-08-0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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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6日出席憲法法庭「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顏麟宇攝)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6日出席憲法法庭「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顏麟宇攝)

憲法法庭在日前召開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的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其中針對反質詢的定義及處罰,多有攻防。今(6)日憲法法庭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立法院方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表示,早在20多年前,台北市議會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用了20多年的用語,若還有人不明確,那可能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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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慶元說,質詢權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也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明文的規定,憲法第67條也說立法院得設委員會,各種委員會能邀請官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到會備詢。

反質詢用語已用20多年 葉慶元:不清楚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強調,相關機關主張國會改革中對於反質詢的定義不明確,但實際上我國法制,台北市議會早在20多年前,民國90年的時候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台中市議會、台南市議會也都有相關的規定,可見反質詢已經是我國法制上已經使用了20多年的用語,如果還有人不明確的話,可能是自己的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指出,所謂的質詢就是質疑跟詢問,反質詢就是被質詢者跳脫了被質疑、被詢問的地位,然後對質詢者詰問、質疑、攻訐或提出無關之答覆。就向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被質詢時喊「在那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像你這樣!」大家覺得這是行政官員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去質詢時適當的回覆嗎?

針對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否有不明確?葉慶元說明,其實法律的規定很清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在憲法釋字432號就有說,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預見就不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就像憲法法庭112憲11號判決中提到,刑法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其他非法之方法可以透過詐術為例示理解。而本案也是一樣,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可以透過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等來做例示理解,所以沒有違法明確性問題。

禁止反質詢並非台灣國會獨創 罰鍰後仍能由法院判決定奪

到底有無課與被質詢者出席的義務?葉慶元表示,憲法67條本來就有規定其義務,官員如果可以不到場的話,難道要對空氣行使質詢權嗎?人民選出的代議士如何去監督政府?

為何官員不得拒絕提供資料?葉慶元舉例,若要求官員提供資料,官員表示沒問題,但涉及廠商秘密所以通通塗黑,請問各位大法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什麼都看不到,如何監督行政官員?難道比國防布更黑?禁止反質詢並非立法院獨創,在澳洲、紐西蘭、加拿大都有禁止反質詢的相關規定,質詢答覆不得包含諷刺性表達、貶低、冒犯的言論,否則可能構成藐視國會罪,處以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

葉慶元指出,相關機關說可能會侵犯行政特權,但實際上立執法裡面已經規定,如果涉及國防、外交等立即危害、依法應秘密事項是可以拒絕回答的,若主席命令回答,官員仍然可以拒絕回答,那也不是主席1人就能裁罰,要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5人附議、院會決議才有可能處2萬到20萬的罰鍰,程序是非常嚴謹的,更何況立法院罰了以後,還是可以由法院進行審查,有行政訴訟在後面審視,並非立院說罰就罰,且期間內也無法強制要行政機關提出,所以行政特權是不受侵害的。

葉慶元總結說到,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權利,若官員能拒絕出席、拒絕答覆、辱罵立委,那質詢權就形同具文,行政院難道還對立法院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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