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婦產科醫師因接生的新生兒不幸死亡,發生了醫糾,結果刑事判「無罪不起訴」,但民事卻判「醫師顯有失當、判賠1400萬元」,令人費解。
筆者行醫近半世紀,自揭發台灣醫界違法數十年的「手術同意書」開始至推動「病歷中文化」,一直嚮往「醫病同心」的境界,但看到上面的新聞,雖然不是產科醫師但也替那位接生的同業焦慮不已,1400萬的賠償(史上第三高),以一般醫師收入估計,需要五、六年、甚至十年不吃不喝。
要知道,「醫學」是個科學,無知之處浩瀚無窮,但醫療只是個「行為」,醫師在執「醫療行為」時有許許多多必須要遵守的標準(criteria)、適應症(indications)和禁忌症(contraindications)等等的規則(rules),醫療行為符合這些規則就是對,不符合這些規則就是錯,除了少數的不可預料性的意外,有錯就有錯、沒錯就沒錯,對專科醫學會絕大多數案例是很清楚的(當然,前題要病歷記錄詳實可靠),因為他們統領台灣該科的醫療,有一定的水準和可信度。
再回談該案,民事「地院法官認定有醫療疏失」,與刑事判決完全相反,「一國兩法」,實在說不過去。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為此炸鍋,認為該判決「顯有失當」,據悉法官判決前還曾提出該案的醫師沒有疏失醫學上的意見,那就更可笑了,請問該法官的判決根據什麼醫學上的根據?難道他的醫學知識(與醫療倫理)強過台灣的專科醫學會?答案如果都是否定的,豈不是「雞告官鴨,由鵝審判」!
因此,法界應解惑民眾,為什麼「刑事」和「民事」的判決有如此大的差別?一般輿論認為這是「翹翹板效應」-「降低醫師的刑事責任但拉高民事責任」。其實我們都知道,這是法界的難處,一方面無法「醫療除罪化」,法官判決時就儘量降低醫師的刑事責任(相似於法官「不願執行死刑」,就判處「無期徒刑」的行為邏輯)。另一方面,同情患家的遭遇而提高了醫師的「民事責任」,以至於賠償金額愈來愈高,這對比較常發生不可預料性醫療意外的科別,由醫師承擔平撫患家痛楚的責任,就社會整體角度而言,實在有欠公平。
筆者有感:
一、筆者2013年5月9日於聯合報民意論壇建撰文提議仿照2藥害救濟法,對外科、產科、小兒科等建立「在醫、病都無過失」卻產生重大傷害時,也讓無辜受害者獲得實質救濟。衛福部於同年10月試辦,成據報導「成效良好」,立院於2015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胎兒死亡最高可領30萬等等,至今9年餘,成效再無追蹤報導,但30萬與本文所述之1400萬相隔甚遠,衛福部應即時檢討翻修該條例,否則未來的生產發生的醫糾案件勢必更會增加。
二、保險業在台灣生意很興隆,民眾早習慣以不多的金錢換取萬一時的保險,例如旅遊有平安險、日常生活有火險、健康方面有癌症險、交通可以有意外險等等,政府可責交公立銀行設立民間生產平安險,產前家庭繳若干保費,產下一個健康寶寶,歡天喜地,保費算是白繳,但與人同悲,相信有助不幸者。
總之,「五大皆空」正發生中,本案更加速產科「無醫化」,懇請法界人士以及政府不可輕忽
*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