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助理費一審宣判7年4個月刑期,目前處於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在近日又被台北地院宣判10個月誣告罪。此案源起2011年9月陳時奮用翁瑞達筆名,在臉書上發表「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又寫出「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對此高虹安以加重誹謗罪提告。後經檢察官檢查、對比,認定高虹安論文有18處,出自於引用,所以對陳時奮不起訴處份。但問題在此,因為美國辛大來函證明高虹安論文沒有學術問題,資策會也說引用期刊合理,最重要的是引用的文章全是高虹安自己創作發表。
美國大學認定高虹安論文沒問題,高虹安的指導教授也出面,說沒把她除名,那在此先簡單介紹法學上的自由心證。在網路法律百科上說自由心證就是: 指證據讓法官相信事實是否存在的程度(即證明力),則是由法官自由判斷。維基上則說是: 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那證據都明顯指出高虹安被陳時奮發文抹黑,使個人名譽受到損害,承辦案子的檢察官竟比學倫委員還神聖,認定陳時奮在網路上惡意中傷是法律上可接受言論,今日心證成心魔,那豈不是在國家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網站,所有發表論文都沒有自己研究,因為幾乎都有引用相關文章出處。檢察官搞不清楚學術學倫精神,要袒護網路上不實歪曲文章,那豈不是在肯定網軍之類的網路蟑螂。
在檢察官把散佈不實又惡意文章者處不起訴,已經讓國人目瞪口呆後,法官竟接棒演出。陳時奮為了討面子反告高虹安誣告。都已經自我證明又有校方認定論文沒問題下,被造謠者反告誣告罪,在一般國人心中都會認為是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在當成私己報復武器,但形象大壞,公信不存的台灣法官,果然繼續自我感覺良好,判決認定寫出真實自創論文的高虹安,先前提告陳時奮是動機不良,心存惡意的誣告,法律上三原則假設無罪、從新從輕、罪刑法定,可以經法官弄到看你順不順眼去論刑,甚至讓外界有政治追殺惡感,真是無語問蒼天。
法律論刑不能有法官和檢察官個人情緒考量在其間,但從國內民主化以後,法官和檢、調政治辦案,簡直到了一肚子拐又滿腹壞水,司法女神比娼妓還不如,更讓學校老師和學童家長,被學生、子女問起社會事件看法,都不知所云又怕良自我良心不安。看來高虹安或許有個性上學霸自傲,但從法官、檢察官身上,更是讓國人看懂了司法在玩的就是:月黑雁飛高,藍白夜遁逃,法檢輕騎逐,鮮血滿鋼刀。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