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於1日晚間至2日凌晨召開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羈押庭。最終在凌晨3時15分許,北院以《貪污治罪條例》,裁定彭振聲、羈押禁見。柯文哲部分,法官認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檢方將提抗告。
北院表示,檢察官係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一事,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臺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但就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為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本案關鍵在柯文哲是否明知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
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但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柯文哲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因此檢察官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