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於1日晚間至2日凌晨召開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羈押庭。最終在凌晨3時15分許,北院以《貪污治罪條例》,裁定彭振聲、羈押禁見。柯文哲則是裁定無保請回。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嫌京華城弊案,遭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聲押禁見,柯文哲歷經北檢、北院的馬拉松式訊問後,台北地院在9月1日晚間8時召開聲押庭,檢察官及律師當庭激烈攻防,法官2日認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檢方將提抗告。
至於彭振聲部分,北院表示,彭振聲涉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卷內事證可稽,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彭與應曉薇、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均尚有未明,有待檢察官釐清,有羈押必要。
結果宣判前,柯文哲夫人陳佩琪約在凌晨2時50分許到場,和民眾黨支持者及一眾黨公職、網紅館長陳之漢等人,在北檢門口靜坐。警方不敢大意,警力全員警戒,台北市警察局長李西河也親自到北檢門口坐鎮。
柯文哲、彭振聲羈押庭分別在1日晚間11時及2日0時43分結束結束,檢方在凌晨3時諭知結果。而在1日一早,就有許多支持者到北檢門口聲援柯文哲,直到2日凌晨宣判結束都還在現場。
柯文哲之所以無保請回,北院指出,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更多風傳媒獨家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