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庭訊「拍桌」案

2024-09-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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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姑不論早些年檢座楊O智之訊案情況,只見監察院調查報告載:「(原文)96年7月4日訊問黃○倫等人時,屢以『大聲怒罵』、『拍桌』、『摔卷宗』或『告以將聲請法院羈押』等不當、不雅之言語或方式威嚇受訊問人。」另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訊問陳O義則有『不要給我鬼扯啦,他XX!』、『你要亂講,你要扛是不是?』你要扛我就叫你關七年,你不信,試試看,你要扛就讓你扛個夠,叫你關個七年!」時隔多年,見此仍令人感嘆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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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此,時至2024年間之檢評會評鑑決議《112年度檢評字第167號》(下簡稱「該案」),先撇開告訴人之爭議(註:實務上有些民眾,無論是告訴人或被告均較有爭議),筆者懇請觀察的是:檢方偵查庭「檢察官拍桌、大聲訊問」是否適當?

智者以喻而明。莫說筆者直言,上官拍桌可矣!草民拍桌不平,怕是直接以干擾或妨害法庭秩序送辦?(法組第95條)

按「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此載於《檢察官守則》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考檢察官於偵查庭實況,實務上之擦邊球頗多,案經送檢察官評鑑者更是鳳毛麟角,遑論評鑑成立之個案?

響鼓不用重捶。舉該案以明,筆者先整理「拍桌」乙情:

「請求人(告訴人)稱『拍桌子大聲訊問』一事,係『促請其注意』法律解釋後針對問題回答。係為『順利偵訊之進行』,而為不得已之舉動,沒有對其做人身攻擊之言行。《受評鑑人黃檢之陳述》」

檢察官拍桌是「為順利偵訊之進行?」

承上,筆者對此段看半天,黃檢意思是:「自承有拍桌、大聲訊問」之實情,然後辯稱:「不得已之舉動?」目的係為「順利偵訊之進行?」

那筆者直接請教賴清德、鄭銘謙,更請邢泰釗直接回答。筆者問:「檢察官辦案對民眾拍桌,是為了順利偵訊?」當真莫名其妙。「個案於法庭開庭,檢察官拍桌就拍桌」卻佯稱「順利偵案進行?」檢方此案之詭辯,斯見之。

賴清德請看看:「2024年他的責任就是,希望未來台灣人民都可以深吸一口氣,深深呼吸到民主自由人權,這就是他的使命所在?」實務上截自2024年7月該案評鑑決議,2023年4月中旬個案實況「檢察官拍桌是什意思?」耍官威麼?

當檢察官稱:「拍桌」是「妥善的提醒方式?」

或言,實務上常有民眾(含告訴人及被告)不理性之情(例如該案中,黃檢陳稱:「(請求人)一再答非所問,做法律上沒有意義之回答」),此點筆者體諒。但問題是「檢察官拍桌?」請再看一次「偵查庭,檢察官拍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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