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庭訊「拍桌」案

2024-09-08 06:40

? 人氣

有趣的是,該案黃檢辯稱:「(原文)『拍桌』只是『提醒』其注意針對問題回答,因為偵查庭並無法庭般有法槌之設置。」曾幾何時,檢察官「拍桌」是「妥善的提醒方式?」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常態法院法庭審理係採取「公開審理」,自有維護秩序之必要,檢方偵查庭則採「不公開之方式」。準此,檢方偵查庭係採「不公開(閉鎖式、進入後法警會關門或上鎖)」,有法警在場隨侍,若有維護偵查庭秩序或當事人有妨礙法庭秩序之情,檢察官直接命法警依法處置即可,當真需要「法槌?」檢方偵查庭「是否設置法槌」乙事,法務部不妨研擬研擬?

更有趣的是,該案偵查中開庭,黃檢座前後總共「接了」兩次電話(註:是否同一天則不明),分別為47秒之保險公司推銷責任險,以及法警室來電(離開偵查庭2分12秒)。該案決議中,較難以判斷黃檢是否以私人手機接聽,但察微可知,該案決議中載:「兩次於開庭時私接電話」之用語,似乎較類似以私人手機接電話?若為公務電話,法庭均有設置電話話機,且論理可知,保險推銷電話似乎不會透過公務電話(話機)聯繫?

內行看門道。筆者就問:「開庭中,檢察官可否使用個人手機『接聽電話』或『傳送、接收訊息』?」答案見仁見智,筆者均尊重之。

檢察官拍桌、稱告訴人「字很醜?」、私接電話,均無損檢察官執行職務公正性?

該案評議原文理由如下:

一、「字很醜」一詞,應係受評鑑人(黃檢)於開庭甚久卻無進度後「一時脫口而出」,難謂有故意羞辱之惡意。

二、至於「拍桌子」及「大聲訊問」等,係因請求人一直無法確定要告罪名以及相關法律構成要件,亦無法針對受評鑑人之問題回答,耗時甚長,「受評鑑人為使程序進行得以集中有效率」,有打斷請求人發言或音量較高的情形,但無怒斥或責罵之言詞。

三、(受評鑑人)兩次於開庭時「私接電話」,均時間甚短(分別為47秒及2分12秒,且為保險公司推銷及法警室來電),並「未」影響開庭之進行或相關人之權益。

以上一至三點,為該案評鑑原文,細細讀閱,充滿玄機。舉例而言,該案中之私接電話,一次為保險推銷、一次為法警室來電,那假設其他零零總總,可矣?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觀察檢評會該案(請求不成立)及理由(節錄、詳細內容請參閱連結全文),或可做為實務上類案註解。是以,偵查中檢察官於個案中雖有「拍桌」、「若干話語較大聲」或「舉動」容有未洽,略如對告訴人提供之資料稱「字好醜?」乃至「兩次私接電話」等等,受評鑑人檢察官之「言詞或行為」應無損及檢察官執行職務公正性?關鍵重點仍在於檢察官於偵查中「拍桌、私接電話」是否允當?至少筆者認為不適當,建請實務上應避免之。

筆者請問:「檢察官問案『拍桌』,賴清德您覺得呢?」見微知著,該案可為借鏡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