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試論京華城案「合法性」爭議之主要爭點所在

2024-09-1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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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柯文哲前市長在檢察官偵訊時,應該會同時就兩個方向來加以答辯。其一表示,自公開展覽後,依法定程序蓋完章他就沒再過問細節,所以後來定案後的840%容積率他的確不知。過程中或許有些地方如議員所言,依法應該蓋章,但也不代表市長就能詳盡知悉都委會的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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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柯應該也會主張,退萬步言,市府所採取的方式也是合法合規。因依法北市府可以在細部計畫中,依照地方需求,在經過都委會之審議程序下,可以給予個案增額容積獎勵的權限。而非如前所述,拘泥於都更案例不能給予容積獎勵的爭議泥淖中。

結論

京華城案爭議數十年,好幾位台北市長任期,均因刑法圖利罪之規定而畏首畏尾不敢大刀闊斧加以改革。直到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第二任期後,遇到京華城經營不善,再度跟市府提出陳情案才又開始此案的流程。

時任柯文哲應該是在京華城廠商與應曉薇議員的陳情後,基於此案應該勇於面對並加以解決的初心,最後並在法律上找尋到一條可以規避掉合法性危機,經由都市計畫法的「細部計畫」途徑來解套的方式。故而才會請時任副市長彭振聲來擔任此案的PM。

倘若根據此種思路推演可以成立,則社會大眾與執政當局應該檢討省思的是對於刑法第131條與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的公務員圖利罪存在與否的問題。因為在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根本就無此法條之存在,為何台灣要抱殘守缺繼續讓此惡法存在,來遏制公務人員為民興利的服務熱忱呢?。

此外,就居中穿梭的應曉薇市議員而言,固然在其陳情過程中與京華城有金錢上的往來,但目前也還無法證實此與兩者間存在對價關係。即便真有對價關係,也不必然能證明本案有違法之可能性。亦即,其可能只是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合先敘明。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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