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簡論死囚假釋制度─觀察非常上訴救濟

2024-09-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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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就死刑釋憲案宣判部分合憲。(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就死刑釋憲案宣判部分合憲。(柯承惠攝)

「死刑定讞者,依法不得假釋。」日前(2024/9/20)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簡稱「該案」),對死刑採《有條件合憲說、部分違憲說》,並加上嚴格程序審查標準,以及對37名死囚(註:死刑定讞者,下簡稱「死囚或死刑犯」)部分個案曉諭檢察總長邢泰釗應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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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制度,死囚經非常上訴,若由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定讞判決,將導致原本刑案處於未確定狀態,在死刑採取嚴格標準之限制情況下,個案極有可能改判無期徒刑。以下本文將討論此種個案狀況、所衍生之制度面或執行面問題。

在現行制度(終身監禁)未完足情況下,邢泰釗對死囚之非常上訴,儼然成了賴政府的民意催命符?莫說賴清德或鄭銘謙始料未及,連筆者都是再三細思,方能尋脈絡以明。

實質廢死與死刑執行?

先由時點觀察,台灣最後執行死刑個案為2020年4月1日,迄今已四年餘。死刑執行因故延宕,歷年死囚個案提出救濟理由不一而足,法務部宣稱依法行政,但客觀上四年多來對死刑犯未曾執行死刑。

2024年9月24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原音) 在有條件合憲的框架下…我們可以改變拘禁的方式,用『終生拘禁』來取代『無期徒刑』,這是未來司法跟行政院,乃至跟立法院大院,可以討論的重點,我不認為這就是『實質廢死』。」同日多家媒體則報導,卓榮泰談及:「我覺得台灣現在是有死刑存在的,那我們是依法行政。」、「只要合於憲法,經過所有正當法律程序,在滿足各種條件下,就應當執行死刑。」

由以上論點觀察,除去宣告違憲之部分,死刑在合憲框架下,法務部仍應依法執行死刑,筆者請問:「無爭議之死刑個案,何時執行死刑?」

在憲法法庭該案作成後,死囚個案或再次訴請救濟,或導向程序面之落實(含法官全體一致評議),審酌各種救濟途徑,是否實質廢死,關鍵仍在於「目前死刑犯之死刑執行?」

法制上之重大漏洞:死刑案改判後之假釋?

大法官在該案之各種論述,詳見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該案所示嚴格框架下,若經救濟程序,預計常態應以改判「無期徒刑」為主要。

據此,則產生一個嚴重法制上漏洞,現行制度「被告無期徒刑定讞者,服刑滿25年得依法聲請假釋」,換句話說,死囚個案經「改判無期徒刑,必然會聲請假釋。」此時法務部將面臨「假釋聲請之准駁」,而現況制度上並無終身監禁制度,修法前,必然面臨依照現制「無期徒刑受刑人模式」處理。

考卓榮泰(9/24)所稱:「改用『終生拘禁』來取代『無期徒刑』?」其制度變革、修法或補闕,當統攝立法、司法行政(法務部)及司法之各方意見,問題是法制上何時修法及完備?修法為必然方向,惟查《終身監禁制度(含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在法制上甚難一蹴可及。

內行看門道。檢視該案「改判後之羈押程序」,《死囚案》經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法院若「撤銷」原判決,該管法院應依法處理《羈押程序(原則上採續行羈押)》,此時法制上缺失或漏洞就會迅速呈現;死刑案為重罪無疑,羈押被告於「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一審、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再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7條》等規定,死囚個案量化「個案之已羈押期間」,答案似乎呼之欲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多深悉「審判中之羈押規定」,其羈押期間自得客觀量化之。

《死囚案》邢泰釗「何時」提出非常上訴?

觀察法務部(2024/9/20)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本部啟動應變作為,籲請法院應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顯然已發現此嚴重問題,但法務部「甩鍋」給法院適當嗎?

當一併比對最高檢(2024/9/20)新聞稿可見所提內容「異常空泛」,明顯可觀察「伺機行事」,筆者疑問是:也不知邢泰釗就死囚案「何時」提出非常上訴?其數量為何?此點仔細觀察「邢某任滿前」所提「死囚非常上訴」(時點、數量),自得明辨。還是邢某藉口「調卷、查證」,一拖再拖三拖,實況且拖到邢某任期屆滿,或所提寥寥兩三案以茲作秀上新聞?

申言之,邢某對《死囚案之非常上訴》,可從「死刑犯之個案性質、提出非常上訴之時點、所涉程序瑕疵及歷次逐步提出時點、非常上訴之案件數量」併合觀察,如不出筆者所料,邢泰釗所提《死囚非常上訴》必然先「篩選個案」擇況優先提出(此部分應併合該案主文,詳後述)。筆者直接戳破,舉「死囚個案,原審合議庭需全體法官一致評議(事實審三人、法律審五人,該案主文第六項、第十三項),請問檢閱需要多久?」當最高檢調閱全案卷證及評議意見,直審「裁判評議是否一致決」即可,請問需要多少時間?

總長挾權弄巧作秀,戲耍天下人?

毋論《終身監禁制》修法完備,當法制修法尚未妥善進行,檢察總長之死囚非常上訴一經提出,邢某成了「享有維護被告人權美名,符合國際兩公約潮流」,將球丟給最高法院,嗣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是否令法院背負惡名?更者,民眾只見「法院撤銷死刑判決」,大罵司法、大罵法官?卻渾然忘了檢察總長對死囚案具有提出非常上訴之權!

死囚逃死,民意譁然,實際上卻成了賴政府之民意催命符?誠然,邢某可推給大法官們,宣稱「這是憲法法庭之該案判決,依該判決、依法處理」云云,筆者心想:「邢總長,您說的可是包含您家夫人,回家稱呼您『相公』的大法官朱富美?」

鄭銘謙錯愕之餘,只能「推給法院」籲請法院應妥適處置「羈押?」殊不知宏觀以查,邢泰釗抓到大義名稱,得善用非常上訴制度,挾死囚箝制司法行政及院方審理,「擇時、擇要提出」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智者以喻而明。現況37名死囚中,已有七名服刑滿25年,另七名則即將屆滿25年,換言之,二年左右之期間,必然有多位死囚「已達」或「陸續達」假釋門檻;當邢泰釗依職權或依聲請「火速依法提出死囚非常上訴」,只要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等,無論「最高法院係自為判決」或「發回由事實審改判」,不可避免將有假釋聲請之嚴重問題。而這個時程或期間,「非常上訴之發動權及發動點,正巧拿捏在邢泰釗之手中!」(註:當然,除非常上訴,個案死囚也可能提出再審救濟。)

是以,個案死囚案之「總長非常上訴」、「法院改判」、「羈押」、「假釋聲請」當一併統攝觀察,該部分顯屬法制上之闕失,目前屬於法制重大漏洞,恰如先前該案審理時,詹大法官質疑法務部代表是否已做好因應?當替代方案研究20多年沒結果,法務部遭砲轟「立法怠惰!」(詳拙文《冤案與死刑存廢之別—法務部「針對死刑議題」始終打假球?》)

談到弄巧,《電影九品芝麻官》證物情詩之詩詞為「纖雲弄巧,飛星傳恨,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電影中之紙條被更換,其上載:「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惡僕來福不識之無,只見來福道:「小人自幼家貧,所以自己切了,想要入宮當太監,可是沒錢疏通,進不了宮,所以就到戚家做工,我怎麼可能跟二少奶奶通姦呢?」包龍星道:「又是一個死太監。」旁聽的李蓮英「嗯?」的一聲,包龍星道:「(看什看?)我又不是說你。」該電影場景令人莞爾,頓時更想起:「尚書大人還真機靈,風往哪邊吹,你就往哪邊倒?」(笑)

檢方近年主張:110年度台上字第3445號辯論意旨書

邢泰釗作秀成癖,此次憲法法庭該案多起主文「曉諭總長」提出非常上訴(請見主文第十項以下),依法定職責恰巧讓邢泰釗「藉題發揮、正氣凜然」講一堆「空言?」邢某作秀可詳筆者歷年評論,其作為當可受公評。

鄭銘謙對個案之死刑執行,或依法拖延「藉故」完全不執行,或藉機殺雞儆猴「執行少數個案」以杜公議,邢泰釗卻得依法(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死刑犯?」至於邢某拖延多久甫提出「非常上訴?」當待觀察,至少「抓到程序問題之個案,例如死刑需『全體法官同意』,調卷後提出非常上訴並無困難」,但時間軸上,苦的是法務部(假釋聲請),苦的是法院(羈押問題)。

筆者舉例以明天下,最高檢在《李國輝案》提出檢方《110年度台上字第3445號辯論意旨書》,李國輝縱火造成九死,原審四度判處死刑,2023年5月高院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定讞(高院11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9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審酌李案審理期間(後期更審階段),邢泰釗時任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總長,建請邢泰釗詳讀該號言辯意旨,筆者醜話說在前面,「邢某對死囚案非常上訴,若未審酌該號意旨內容以周詳」,別怪筆者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例示以明:「依兩公約及相關解釋,精神障礙是否不得判處死刑?若是,有無限定於何種精神障礙?理由為何?」屆時最高檢「檢內互打」,邢泰釗打臉自己趴趴響麼?筆者權開一線,老邢若真的沒空細讀,何妨虛心請教檢察官吳巡龍?同理,朱富美該案不同意見書「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大書特書」,邢某何妨就近請教太座,同枕晤談佳話,必為千古司法趣談。

當一併審酌《死刑釋憲案》及「之後」將提出《死囚非常上訴》,邢泰釗對死刑定讞個案依法提出非常上訴,法務部長鄭銘謙正深受「啟動、執行死刑」之苦,老邢打著「保障被告人權、死刑應嚴謹正當法律程序」,享盡天下美名之餘,難道該說,巧弄司法,視天下無讀書人如無物?

當宏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及《死刑釋憲該案》,首要關鍵問題仍在於「死刑案若依法改判『無期徒刑』,請問聲請假釋如何處理?」審酌實務上執行刑罰滿25年之(無期徒刑)受刑人提出假釋,請問法務部「准或不准?」當依法以無法續行羈押,請問「對死囚之被告,放或不放?」

假釋制度依法需由審酌《累進處遇》(註: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死刑犯不適用,死囚改判無期徒刑則有爭議),或言儘速修法「改制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筆者請問兩個問題:一、對死囚若改判無期徒刑,實務來得及修法?二、縱然制度上修法新增「終身監禁制」,但對「死囚改判無期者」在監所處遇「等同關到死?」

朱富美之巧與拙,邢泰釗之拙與巧

筆者再談個司法趣聞。邢泰釗與朱富美為法律上之配偶,分別為「現任」檢察總長及「現任」大法官;請問「涉及法務部職掌及檢察權(含檢察總長法定職權之非常上訴)」,大法官朱富美毋庸迴避?

且不說邢家賢伉儷「同床共枕不語」有違人情,法制上參酌《刑訴法理》是否應行迴避?至少筆者認為程序上應嚴謹及嚴格檢視,更者,考量避嫌之說:「為何朱富美不迴避?」(相關請參閱拙文《評「諸慶恩案」聲請釋憲程序駁回案─為何朱富美不迴避?》)

有趣的是,當細細審視《死刑釋憲該案》朱富美之不同意見書共計30頁,其中「未有隻字片語提到檢察總長?更僅於註23提到非常上訴共計乙次。」足見朱富美之巧。據此,進一步檢視朱富美在該案之立場,請注意「該案全部十七項主文」之中,朱富美「不同意」係「第一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其中後二者事涉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又足見朱富美之拙!

未免文繁,筆者舉例以明。該案主文第十三項明載:「不符主文第六項意旨部分,除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者外,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申言之,該項主文係本於「主文第六項之死刑應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該審全體法官同意死刑)」,無論朱富美之不同意見細況為何,乃至執反對意見,該部分「所議、所決(意見)」確實涉及「夫婿邢泰釗之職權!」

響鼓不用重捶。當細看該案死刑釋憲,主文及理由中提到「檢察總長共計27筆(詳見主文第十項以下)」,若涉及迴避聲請,其他大法官或朱富美當可言「此為刑訴制度,所指為抽象法制上之檢察總長。」此語無誤,但請注意「邢泰釗為現任檢察總長」,至2026年5月卸任前尚有一年多任期!該非常上訴職權「目前執掌」正在邢泰釗手中!只論抽象,泛稱法制,足矣?實況就是「大法官朱富美為憲法法庭成員、檢察總長邢泰釗(現況)職司非常上訴!」請問:朱富美為何不迴避?

邢某之拙,對死囚案或僅能受大法官該案主文曉諭「提非常上訴」,邢某之巧,則在於「牽一髮動全身」,將該非常上訴權柄執掌在手!檢查總長決定發動時點、何者之死囚案件可優先發動?在法制修法未完備之前,若多位死囚於改判後,將依法聲請假釋?勢必足以動搖社會治安!但審酌前後時點、時期及期間,或該是下一任檢察總長甫應憂心?原因無他,邢泰釗必然已先挑過「死囚案依照該案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曉諭,較無爭議者」,對此後之收爛攤者,係可憐的法務部長及下任總長?

結語:邢泰釗現世聖人,檢察總長菩薩?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大法官作成《死刑釋憲》該案,資深律師前輩(9/20)在臉書上發文「檢察總長菩薩」六大字,黑底白字猶如訃文。

西遊記第十七回《孫行者大鬧黑風山》,孫悟空道:「妙呵,妙呵!是妖精菩薩,還是菩薩妖精?」觀世音菩薩道:「悟空,菩薩、妖精,總是一念。」更道:「這孽畜占了這座山洞,卻是也有些道分。」孫悟空笑道:「這廝真個如燒窰的一般,築煤的無二,想必是在此處刷炭為生,怎麼這等一身烏黑?」佯稱正行,心黑行黑,以逞私慾,連心都黑,那就沒救了吧?

筆者想起北檢吹捧邢泰釗「泰山可倚、昭如日星」(藏字「泰昭=泰釗」),泰山可倚盡顯檢方孺慕之情,可惜該《成語典故》係形容唐代大奸臣楊國忠,又,「昭如日星」又作「昭如日月」,係比喻孔子或聖人。檢方現世聖人邢泰釗,算算總長任期之時程,再一年餘也該卸任下台矣。邢泰釗依法執掌非常上訴,該案讓老邢有資糧「分期逐案作秀」,比對修法《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或有期徒刑不得假釋》等法制進程迫在眉睫,「縱囚」以成令名美譽,該案多數大法官們智慧仁心,歐陽修《縱囚論》云:「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

筆者年少讀閱薩孟武教授之《西遊記與中國古代政治》,菩薩與妖精章節提到:「諸多神仙(坐騎、座前童子)下凡成為妖魔。天上諸神下凡,佔地為王、啖食人民血肉,行同惡鬼;引據歷史可明,『爭天下者不但爭一時之富貴,且爭編史之權,借此以取得永久的名譽。生則紅光滿室,貌則隆準龍顏,死則大雨滂沱,天亦落淚。人乎神乎?神乎人乎?』」如今看來,如在眼前?

後記:倩女幽魂及聊齋畫皮

西遊記四十九回:「汝弄玄虛,假做甚麼靈感大王,專在陳家莊吃童男童女?」是妖精菩薩,還是菩薩妖精?行者若有火眼金睛,何妨探究「假借正義之名,行多少惡事?」至於眼拙、迷信者或矇眼者無法望穿妖精真面目,各隨業力;或勸言:好名務虛成癖,兼以作秀癮癖,每稱正義,為善常欲人知?其美麗表相,必非本心,奈何耶?

文末,想起電影《倩女幽魂、第二集人間道》,蜈蚣精妖僧普渡慈航,扮成慈悲僧人化身如來法相,索命梵音強奪人心,啖盡忠臣骨血,滿朝忠良盡成空殼,猙獰妖魔批人皮取而代之?自古聊齋畫皮,明明妖也,而以為美,嗣人皮劃然而脫,容狀如厲鬼,嗥叫如豬豕。「焉知菩薩表相下,盡是妖魔心腸?」

*作者為執業律師、曾任高律第13、14屆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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