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大法官訴外解釋嚴重破壞權力分立

2024-09-2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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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憲法法庭對死刑釋憲應僅就「合憲」或「違憲」作判斷,但15位大法官卻僭越取代了立法院。(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指出,憲法法庭對死刑釋憲應僅就「合憲」或「違憲」作判斷,但15位大法官卻僭越取代了立法院。(資料照,柯承惠攝)

聯合報社論以「大法官的死刑合憲判決有如詐騙話術」相當扣人心弦,提及「憲法法庭理應是解釋憲法、解決憲政疑義的大法官,卻僭奪立法、司法權,製造憲政爭議;當大法官選擇作為政客的工具時,所謂的法治、人權就跟詐騙集團話術一樣。」本次憲法法庭對死刑釋憲爭議叢生,無非八項附條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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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訴外裁判」原係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務,並應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之法官,於民事審理案件中判決主文除依法准駁原告所請求爭訟標的外,如尚另認定為原告所未爭訟者判決即屬「訴外裁判」,如民事訴訟法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此在刑事程序上亦同,法院僅能就地檢署起訴之人、事作審理,沒有起訴事項即不得審判。

從違憲審查的界限而言,若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之際,顯已逾越機關或人民之聲請釋憲範圍時,對於未受聲請之事項仍予解釋者,即屬僭越違憲審查權所為的「訴外解釋」。現行大法官審理所依據之法律審理係憲法訴訟法第1條1項6款「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立法機關並未賦與大法官得以創設法律之權限,係防止司法機關侵犯人權或破壞憲法基本價值。

綜觀本次憲法法庭對死刑之解釋可謂「越俎代庖、橫柴入灶」,嚴重破壞憲政體制;做了八項附條件對死刑之限縮解釋,無一不是侵害立法權;更荒誕的是國民法官是民進黨政府推動不遺餘力政策,旨在減輕職業法官對重大刑案之壓力,而經本次釋憲後功能斲喪。台灣已實質形同廢死,還說三到四「死刑不違憲」?大法官諸公玩弄法律文字,唬弄民眾莫此為甚。

從法制層面觀之,憲法法庭受理聲請審判原則上應僅就聲請事項審理,如本次聲請「死刑是否違憲?」憲法法庭應僅就「合憲」或「違憲」作判斷;枝節性、細部性之事項由立法或行政機關為之。詎料,十五位大法官枉顧多數民意居然鉅細靡遺作立法補充,難道大法官不諳國會之功能,那八項補充法制要經過立法院多少民粹之洗禮、議決,協調折衝後始得以立法成案,然而這就是民主政治的象徵與可貴嗎?大法官卻僭越取代了立法院。

有鑒於此,有立委已經主張立法增加大法官裁判由「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增加為三分之二。」筆者認為憲法訴訟法第1條1項6款後斷增加大法官之裁判事項「限於聲請事項判決或裁定」,免於大法官再恣意「訴外解釋」破壞憲政體制,違背權力分立精神。

*作者為鴻林法律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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