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死刑與廢死的天秤

2024-09-2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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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左)宣判死刑釋憲結果,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左)宣判死刑釋憲結果,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柯承惠攝)

憲法法庭於9/20日針對爭議已久的「死刑是否違憲」案做出宣判,大法官認為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與憲法保障的生命權等規範沒有違背,因而判決死刑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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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憲法判決大法官認為,人民的生命權雖然國家有保護的義務,然而殺人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死刑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維持社會秩序及嚇阻犯罪,而國家也有保護人民生命不受他人侵害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除此之外若國家的刑罰符合正當程序及保障人民不受他人侵害,與此同時生命權為保障之例外,並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而臺灣的死刑釋憲案,加上本次共有4次死刑釋憲,而上一次的死刑釋憲案則是距今25年前的《釋字476號》解釋,但這兩次的死刑進入到憲法法庭和大法官解釋的爭點卻不相同,釋字476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案件涉及死刑部分討論,而這次的113憲判字第8號判決則是針對《刑法》第271條等侵害他人生命的死刑案件討論,而25年前的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死刑規定是為了嚴禁毒品危害而保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而存在,與現今的憲法判決針對生命權及死刑案件審查方式解釋有所不同。

廢除死刑最具爭議的地方,莫過於我國簽署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對於國家保障生命權及死刑之間的適用界定,這項條文的原文是這樣寫的:「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聯合國於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一二四屆會議也有對該項條文詳加敘述,若非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犯罪,是不構成可以判處死刑的要件。

廢除死刑的聲浪,不只在臺灣發酵,世界各國同樣有廢死的聲浪,甚至有些國家已經廢死成功,如歐盟國家於2003年正式廢死、法國於1981年國會通過廢死,南非於1997年也實施廢死,但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全球仍有近3/4的國家仍未廢除死刑,死刑執行率於2023年時更是達到10年來的新高,執行人數約1153人較2022年成長30%,再者是國人關注及此次釋憲案言詞辯論時的另一大爭點,究竟廢死是否影響犯罪率的提升?依內政部於2021年所做的故意殺人案犯罪率統計,未廢除死刑的臺灣為0.52%,廢除死刑的英國為1.16%,德國則為0.77%,若依國際統計比較,廢除死刑與犯罪率提升似乎有相關。

以作者的觀點,此次的憲法判決是個人民都較能接受的解方,對於八成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而言,國家仍有達成犯罪嚇阻及傾聽民意的作為,此外對於不同觀點的民眾也能達成死刑審查嚴謹化及高度審查的訴求被實現,然而社會對於這樣的議題仍會有溝通隔閡,這也是作者所期盼的,我們的公民法治教育應更大力提倡及給予平等溝通的機會和空間,減少資訊落差,形成理性和平且有效的議題討論。

*作者為淡江大學歷史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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