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RTX)醜聞是一筆爛帳,其所涉及的絕不止是這家民營軍火商,至少還包含美國防部是否與民間軍火商官商勾結的問題。
考慮到美國軍火巨大的全球供應量,這不是美方的家務事,受到弊案波及的苦主(如本案中的卡達與台灣),也不見得就是單純的「受害者」,真要追究,可謂牽連甚廣。
因此,個人不認為此案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案情雖複雜,但我還是想嘗試理順一些事。
問題一:台灣能獲得美國政府「理賠」嗎?形式為何?
這是在野黨立委有義務要追根究底的問題,整個案件涉及美國多個政府機關,如果以雙方國防單位為對口,美方賠多少?怎麼賠?
顧立雄信誓旦旦稱會「全數討回」,何謂「全數」?不知道,因為他拒絕透露雷神浮報了多少金額。
另,台國防部稱雷神已與美司法部門達成「認罪協商」,這是錯誤的,其實是「和解協商」(Settlements)。和解不是承認所有罪行,最多只是承認存在違法行為,但不見得對指控都認罪。在本案中,雷神願意支付總額12.44億美元和解金以換取「3年緩起訴」。
12.44億分為3部分:a.) 3.84億是「卡達案」的賄賂指控之罰款。b.) 5.75 億美元用於解決與在某些政府合同定價方面誤導官員有關的指控。c.) 2.85 億美元,用於解決違反美國國務院「出口管制法規」的問題。
若台灣求償,美方接受,那麼從5.75億這筆款項作為賠償來源是比較可能的,而台灣的損失至少是2.5億美元(注1),然而,台灣是唯一「受害者」嗎?分得到2.5億嗎?
此外,調查雷神的美國機構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及司法部(DOJ),此案緣起是卡達案,早在2019年雷神就收到了第一張傳票,這不是最近的案件。
在涉及台灣的部分,彭博社雖未提台灣,但其提及的美國聯邦審計署(GOA)不是司法單位,而是立法單位,沒有司法調查權。而據報載,案件已移交美國司法部調查,這裡陳述的是新案還是舊案?須知,目前媒體揭露的詐欺情事以及和解協商都是舊案,也就是卡達案,換言之,12.44億是舊案的「賠償」,若沒有再為台灣立新案調查,理論上12.44億也沒台灣的份。
重點在於,雷神已與DOJ及SEC達成了「和解協商」並獲3年緩起訴,可說已「止血」,3年內還會再立新案調查嗎?
問題二:有沒有台灣官員收賄?
顧立雄堅稱軍購案是「我方政府對美方政府」,而非直接對民間公司雷神,但也沒能解釋為何飛指部能避開國防部與空軍司令,「先斬後奏」私下與雷神簽約(或續約)的問題,僅承認「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