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跛腳的憲法法庭?憲法訴訟法修正的利與弊

2024-10-26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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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立委翁曉玲(左一)提案將憲法訴訟法中部分條文中規定的「現有總額」進行變更。(資料照,蔡親傑攝)

國民黨團立委翁曉玲(左一)提案將憲法訴訟法中部分條文中規定的「現有總額」進行變更。(資料照,蔡親傑攝)

日前在立法院由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翁曉玲於司法法制委員會中,針對《憲法訴訟法》的部分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欲將部分條文中規定的「現有總額」進行變更,然而此舉卻引起部分執政黨籍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不滿,認為該項修法會限縮大法官行使因憲法賦予憲法解釋及法規範違憲審查裁判的職權,等同架空權力分立中權力制衡的機制,讓憲法法庭形同虛設,然而支持者及在野黨則認為,此舉可以健全憲法審查制度,並非由少數的大法官決議法案是否違憲,保障人民於司法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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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究竟修了什麼

依據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等17人及23人於立法院的提案資料,修法重點為「限定現有總額」及「提高判決暫時處分裁定門檻」,就限定現有總額部分,提案認為現行憲法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現有總額人數,可能造成少數大法官形成多數意見的極端判決,因此新增《憲法訴訟法》第四條中對於大法官現有總額的規定,將現有總額限縮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的大法官人數,換句話說若完成修法,《憲法訴訟法》所謂的現有總額將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明定的15位大法官,與今日的《憲法訴訟法》現有總額是以在位實際人數來算有極大差異,另一個修法重點則是大法官對於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同意人數,依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及第43條規定,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然而修正後將提高門檻為三分之二,比現今門檻高上不少,而提案者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的制度,對於被告不利的裁判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同意,而日本及法國亦有類似規定,於法國《憲法委員會組織法》及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處理規則》中,皆有規定大法官需一定人數參與及做成評議,保障裁判公正性及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

各界看法

面對此次修法,各界也提出正反見解,民主進步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受訪時表示,癱瘓憲法法庭影響的是人民的權利,且《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有98%的案件為人民聲請釋憲,為何要與人民為敵。

除執政黨外,亦有民間團體持反對意見,如台灣公民陣線聯盟及經濟民主連合智庫於10/21日時至立法院群賢樓外舉行抗議記者會,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忠強律師表示,若此項法案通過後且立法院遲不通過7位新大法官的任命,將造成憲法法庭及大法官被架空和癱瘓。

而提案的中國國民黨也有部分立法委員發表對於該次修法的意見,如立委賴士葆受訪時表示,此次修法是要「補漏洞」,之前死刑釋憲形同實質廢死百姓不能接受,大法官應當成為憲法的守護者,同黨立委羅智強也表示,此舉是提醒大法官嚴謹,不應由少數大法官決定2300萬人民的走向,如同上次實質廢死的憲法判決。

結論

司法院及立法院皆為我國行憲以來固有的憲政機關,對於我國所有國民極度重要,就權力分立制衡的角度而言,一個是代表國民守護憲法的憲法守護者,一方式代表國民體現民主意志傳聲筒,不論是否為直接或間接民意,都應以人民為優先,以體現憲法國民主權基本原則,此次修法國會在野黨的提案雖然是以人民訴訟權的角度出發,然而就第四條對於現有總額的框架就作者認為仍有些僵化,需考量大法官有其他非因程序事項而不能參與的因素,建議得就該部分增訂但書,以免造成人民訴訟權無法實現,而作者也期盼憲法法庭做成裁判時,法律專業的體現及憲政秩序維護固然重要,但大法官仍是由民選總統提名及民選國會議員同意,為間接民主之體現,應考量人民對於司法期待及信賴,以達成民主正當性實現。

*作者為淡江大學歷史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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