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志克觀點:制約憲法法庭的方法

2024-10-1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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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柯承惠攝)

憲法法庭七月對國會改革法案中的十三條條文裁准暫時處分,九月宣判死刑釋憲案結果:死刑判決合憲但死刑適用的範圍需大幅限縮。這兩個判決都違背臺灣社會的主流民意,尤其是後者,因為支持死刑的民意高達八成以上。可是,憲法法庭的判決就是全國政府機關必須遵守的最終裁定,無法申訴或也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然而,因為憲法法庭的成員並非選舉產生,但其判決卻可凌駕於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之上,論者遂開始質疑憲法法庭的正當性,並進一步探討制約憲法法庭的可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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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憲法法庭的運作與美國最高法院相仿,但美國的大法官深知他們解釋憲法的權威乃奠基於人民、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尊重與認同,而黨派中立(partisan neutrality)、自我節制(self restraint)和極簡主義(minimalism)是最高法院建立其公信力最重要的三大心法。具體而言,最高法院的判決必須超越政黨利益的考量,絲毫不能有與黨派掛勾的跡象;判決主體必須絕對聚焦於合憲與否的解釋,極力避免造法、侵犯立法權;應盡量減少判決結果與先例的差距,以將判決對社會與現行法律的衝擊降到最低。

這次的國會改革法案屬於政治性極強的法案,因為執政黨在野時就提出類似的方案,但一旦執政,不願自己的行政權受損,所以全力反對。對於這種憲政機關間的職權之爭,根據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本應拒絕受理,讓各黨派先以政治協商妥協,試著解決紛爭。不此之圖,憲法法庭不但受理,還在辯論庭中大幅偏向執政黨,甚至不惜打破傳統對「不可挽回的傷害」法律要件的解讀,暫時中止副作用可輕易扭轉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些行為明顯逾越了黨派中立和極簡主義的準則。

在死刑釋憲案中,憲法法庭缺乏自我節制,完全無視「法官不應造法」的戒律,鉅細靡遺地列出判處死刑的法律標準與程序要件,包括最終審言詞辯論及所有參審法官需一致同意,幾乎視立法院如無物,所謂越俎代庖,莫此為甚。當憲法法庭給了任一參與死刑審判的法官前所未聞的實質否決權時,但凡它有丁點虛心自省的意識,都該反求諸己,問問自己為什麼這項憲法法庭判決只需多數決,而非一致決?

在美國,就是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無法推翻的,所以唯一能制約其將來行為的方法就是影響其未來成員的組成。最有名的例子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以大幅增加大法官人數為威脅,促成原本對「新政」滿懷敵意的最高法院幡然轉向,作出一系列支持「新政」的裁決。另一個例子,在川普任期前後,參議院共和黨領袖米奇·麥康奈爾透過無所不用其極的政治手段,讓川普成為唯一一位在單一任期內任命三名大法官的美國總統,成功地讓保守派在最高法院維持至少二十年的超穩定多數。

但是可以節制美國最高法院的方法不一定適用於臺灣。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最近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則提供了一道讓臺灣憲法法庭可以朝著長期更健康的方向發展的解方。該提案規定憲法法庭每次開庭的大法官出席人數必須至少是法定大法官人數(十五名)的三分之二,而且每項判決都必須獲得至少三分之二在場大法官的同意。

這個月將有七名大法官卸任,總統因此需提名七位大法官候選人替補。根據新修正案,憲法法庭每次開庭至少需要十名法官出席。如果立法院不批准任何一位大法官候選人,則憲法法庭連日常開庭都開不成。因此,這項修正案將促使總統提名政黨色彩較少、社會各方較能接受的大法官人選,不然憲法法庭就會開天窗。一旦這些政治立場較中立的大法官得以進入憲法法庭,由於三分之二多數決,他們將會擁有較大的空間去影響、形塑甚至引導個案的判決,期能更有效地反映和平衡社會各個族群的利益和顧慮。

*作者為清大資工系合聘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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