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11號」一事在國內鬧得沸沸揚揚,農委會漁業署今(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福甡11號」將依漁獲回報不實、境外僱用船員工資不足、違反勞務契約及工時過長的問題,共計處分額度高達375萬,收回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並針對人口販運一事,漁業署已移請高雄地檢處偵辦。
高雄籍漁船「福甡11號」7月18日在南非被聯合國旗下國際勞工組織(ILO)指控有非法作業之虞。成為,首艘因違反漁業工作公約被南非扣留的漁船。
漁業署說明,在接獲該船遭指控後,該署駐開普敦辦事處專員便開始啟動第一階段調查,監控該船自離開南非開普敦港後到高雄港的資料;該船於高雄港上岸後,也隨即啟動第二階段調查,並透過非政府組織取得印尼船員訪談資料,以了解真實情況。
因捕撈禁捕魚種 違反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福甡11號漁船的屬性為大西洋南長鰭鮪組漁船,據南非當局及該署派員調查後,雖然福甡11號上未有非法漁貨,但在船長與印尼船員的訪查中,卻證實曾捕撈丫髻鮫、狐鮫、花鯊等禁捕魚種;且該船未依規定填寫電子漁撈作業日誌(E-logbook),經營者遭處以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船長則處以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 高雄地檢署偵辦中
第二階段調查中,漁業署繼續對福甡11號漁船船主、船長、船員及仲介業者進行約談,並確定該船涉及工資不足、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船居生活照顧不佳等項目,亦有船員反映船長及菲籍幹部毆打船員等問題,依法處以經營者新臺幣25萬元罰鍰以及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
至於非法聘僱非我國籍船員一事,漁業署則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故就船員管理部分總計核處經營者55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針對仲介業者未和經營者及船員簽訂契約之疑慮,處以仲介業者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此外,有關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該署已於10月1日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
漁業署:未來將強力打擊不法業者
除福甡11號之外,金昌6號違法捕撈大量黑鯊及花鯊一事也確認為真,並向該船經營者處以新臺幣95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證照6個月、並核處該船船長新臺幣19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並銷毀該批非法漁獲。
漁業署指出,為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會將相關規範納入我國漁業法規中,並加重處罰力道,並呼籲,遠洋漁業施行至今已逾1年半,希望遠洋漁業從業人員務須遵守相關規範,並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針對「福甡11號」的案例,漁業署也沉痛表示,不希望部分業者的違法行為,而影響整體產業形象,承諾未來會強力打擊此類罔顧船員權益的不法業者,以落實人權保障及維護產業永續經營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