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籲墮胎罪除罪 法務部回應了

2024-11-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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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指出,人工流產選擇是女性身體自主權行使,除罪是全球趨勢;法務部對此表示,廣納意見後,審慎評估。圖為法務部長鄭銘謙。(資料照,柯承惠攝)

婦團指出,人工流產選擇是女性身體自主權行使,除罪是全球趨勢;法務部對此表示,廣納意見後,審慎評估。圖為法務部長鄭銘謙。(資料照,柯承惠攝)

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包括規定不罰的適用範圍及提高罰金;婦團指出,人工流產選擇是女性身體自主權行使,除罪是全球趨勢;法務部今天表示,廣納意見後,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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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此外,現行刑法第290條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包括規定刑法第288條墮胎罪不罰的適用範圍,刪除刑法第292條宣傳墮胎罪,及調整罰金級距,通盤檢討罰金刑等。

台灣女人連線聲明指出,人工流產的選擇是屬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行使,此部分可以被規範或限制,但不應列為刑事罪;法務部不思廢除此罪,而加重罰金,呼籲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議,將人工流產罪在刑法中去除。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關於規定墮胎罪不罰的適用範圍,使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所為墮胎行為,由現行「有罪但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以兼顧對婦女身體自主權的尊重及維護胎兒權益。

新聞稿表示,由於現行醫療法等相關法令已對非法醫療廣告行為定有行政管制措施,故參考德國2022年已刪除刑法第219a條的立法例,刪除宣傳墮胎罪,以完善保護懷胎婦女能夠獲取充足且正確的合法人工流產相關資訊權利。

法務部表示,刑法第288條的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本次修法並未變動最高刑度,僅是配合刑法罰金級距標準調整罰金金額,調節自由刑與拘役、罰金之間衡平性,以符合體例及比例原則。

法務部認為,本條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為使本法各罪罰金數額級距一致,所以調整罰金刑,將刑法第288條第一項(懷孕婦女墮胎者)的罰金刑自3000元修正提高為8萬元;刑法第290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的1萬5000元修正提高為50萬元;第二項前段(致婦女於死者)及後段(致婦女重傷者)罰金刑則分別修正提高為200萬元及100萬元。

法務部表示,刑法墮胎罪修正草案,目前正依法辦理預告程序中,有關各界寶貴意見,均將廣納為重要修法參考依據,審慎評估方向,妥為研議,以其周延,以符合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意旨,完善對懷胎婦女身體自主權、健康權的保障及衡平對胎兒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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