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保單是否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並可被法院強制執行,近來引發高度爭議。由於民眾擔心法院淪為債權人收債的工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因此提出《保險法》修正案,試圖回應民意。然而,修正案後來縮限至豁免強制執行的上限僅以《行政執行法》第118條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準,意味著若壽險或年金險的解約金超過該金額,則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目前該標準金額僅約新台幣10至20萬元,此舉引起民眾的極大不滿與憂慮。
在現行保險制度下,許多民眾購買的壽險附帶醫療保險,涵蓋重大疾病、癌症、住院手術等給付。根據健保署統計,112年癌症死亡人數為5萬3126人,占總死亡人數的25.8%,且已連續41年為死亡主因。癌症治療的年費平均約25萬元,自費標靶藥物一年花費更高達60至360萬元,免疫療法單劑則需80至180萬元。對一般家庭而言,若無重大疾病險,這樣的醫療開銷難以承受。
以現行行政執行法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即10至20萬元,壽險或年金險一旦達到此解約金門檻即可能被強制解約。對於債務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情況而言,這筆金額根本無法支付醫療費用。更嚴重的是,壽險解約後,醫療保障失效,甚至連喪葬費的準備都受影響,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大打折扣。
金管會原提出的修法建議,旨在提供8類免於強制執行的保單,包括產險、健康險、傷害險、1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保額未達100萬元的壽險、已開始給付的年金險及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此舉意在滿足一般民眾的基本保障需求。然而,經過四個月的政策檢討後,政策方向卻明顯轉向債權人利益,忽視了債務人的基本需求與生活保障,讓原政策初衷大相逕庭,令人失望。
六月間,跨黨派立委們曾全力支持並召開記者會力挺此案,金管會也順應民意推動修法,但四個月後,修正案大幅縮水,民意反映似乎被忽視,令人不解。當時的廣泛支持無疑是因為這關係到民眾的切身權益。固然債權銀行的權益需顧及,但也不能讓債務人未來的醫療生活和喪葬費無著落。期盼立委們能持續為民喉舌,監督金管會的修法,不讓銀行利益凌駕於民意之上。
*作者為前週刊記者、政治幕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