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居住或持有的房地,要注意若沒有設籍滿6年,恐怕無法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的條件。財政部就舉例,一名男子因為設籍未滿6年,要補繳稅額126萬餘元。
未滿免稅1條件「補繳稅126萬」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一名屋主在106年1月取得一處房地,之後於113年1月出售,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總共繳納稅額46萬餘元。
然而,因為該名屋主實際上是在107年9月辦竣戶籍登記,在113年1月出售,算起來設籍未連續滿6年,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最後要求他補稅額126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要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需同時符合3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另外,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如設籍的人為成年子女或父母,也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