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機車騎士今年7月被警方開單無照駕駛,但他不服上訴,稱自己完全不知道駕照被註銷,原來是18年前因違規罰鍰未繳納才受罰。如今法院認定當年處分有重大瑕疵,機車騎士可免罰無照駕駛的1.2萬元罰鍰。
違規才知自己無照騎車18年!
根據判決書,該名機車騎士今年7月間騎車行經北市市區,但被警方攔下,依「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認定違規,開罰1.2萬元罰鍰,但他不服上訴,稱根本不知道自己駕照被註銷,從未收到相關文件。
經查,機車騎士於2000年2月12日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停後開罰,但卻遲遲未繳納罰鍰,判決書寄到戶籍地也無人領取,最後於2006年5月16日依當時道交條例第65條易處註銷駕照。
不過,如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當年主管機關依1997年1月22日修正的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作成的易處處分,但沒有其他法律允許主管機關可以作成附條件的易處處分,有重大瑕疵,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認定處分無效。
既然處分無效,機車騎士的駕照也就沒有被註銷,自然今年7月的無照駕駛違規行為也不存在,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