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我是個Freemen?檢察一體下的職權調查

2024-11-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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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引發民眾黨支持者到台北地檢署前聚集抗議。(資料照,蔡親傑攝)

柯文哲案引發民眾黨支持者到台北地檢署前聚集抗議。(資料照,蔡親傑攝)

近期爆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貪疑雲,自今年8、9月起由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受理偵查至今,諸多偵查行為與方式引發支持者不滿,也讓許多民眾議論紛紛,而爭議較大莫過於多數民眾質疑的「偵查不公開」及「訊問70小時」部分,甚至民眾黨做出民調顯示,有5成多的民眾對於檢察官公正辦案沒信心,也讓部分民眾對於檢察機關偵查的獨立性產生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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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事訴訟改革先進Mittermaaier曾說:「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也是最客觀的官署,乃國家意志的執行者,非政府的傳聲筒。」而我國對於檢察官的定義則可由《法官法》第86條中得知:「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既屬司法權又是行政機關

由此可知,不論是我國或德國,檢察官都是代表國家維護社會公益,且在法律上行使職權具獨立性,然而我們將目光放到《法院組織法》第63條的規定中卻又發現,該條文卻有「檢察官應服從長官之命令」的規定。

為甚麼會有這矛盾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歷次大法官的解釋及德國部分學者的角度來看,其實雙方觀點不謀而合。我國大法官曾在《釋字392》號解釋提出見解,大法官認為檢察官行使的偵查行為雖為達成刑事司法的任務,原則上屬於廣義的司法權,惟檢察權具有公益性、主動性、當事人性及檢察一體、上命下從行政權之特徵,在憲法上仍屬行政機關。

台北地檢署。(柯承惠攝)
《釋字392》號解釋檢察權既是廣義的司法權,也是行政機構。圖為台北地檢署。(資料照,柯承惠攝)

而德國學者基瑟爾(Otto Rudoif Kissel)則在其《法院組織法註釋書》中有此見解,他認為檢察官雖為與法官有客觀及發現真實之義務,惟檢察官欠缺第三者產生具有拘束力決定的功能,屬於行政權。

從上述兩個觀點可知,不論是大法官或德國學者的觀點,若以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檢察官檢察一體、上命下從及第三人無法拘束決定的功能,狹義來說應屬行政權。

檢察一體與職權調查的取捨

我們將視角拉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來看,對於檢察一體的範圍並無明確規定,僅規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指揮監督各下級檢察官,然而我們將參考範圍縮小,其實大法官已經給了我們解答。

從《釋字729》號解釋理由書中的見解可以了解,大法官認為:「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追訴犯罪」,換言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範圍被定義在「追訴犯罪」,因此作者認為若要劃清檢察一體與職權調查的界線,檢察官於職權調查時,因具司法權之特性及憲法保障,應給予最大程度之保障,但並非無限制擴張,所屬長官需負程序審查之責任,也應審查就偵查過程之合適性及合法性審查,至於犯罪實體則交由個別偵查檢察官獨立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達成檢察一體及職權調查之平衡。

不論是我國法律和實務見解、各國的立法例或是我國的各種刑事訴訟學說皆可得知,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的角色定位都很重要,代表國家公益控訴犯罪,除了保護我國民眾免於刑事法益侵害的功能外,對於當事人的人權也應一律注意,以符合刑事訴訟中的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及法律守門人的責任。

士檢,士林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的角色定位很重要。圖為士林地檢署。(取自Google map)

且檢察官的任務為追訴犯罪,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侵害甚大,更應謹慎且依法行政,如同前冤案當事人徐自強受訪時所述:「請檢察官起訴前,多想幾秒鐘。你一起訴,即使後來被告無罪,你也改變了他的一生。」這句看似簡單的一句話,卻是他花了20年換來清白後給予檢察官的「告白」,面對眼前的案件更應勤慎執行,不受干擾,致力維護國家社會公益,達成人民及憲法賦予的使命。

*作者為淡江大學歷史系學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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