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到雙十一購物節影響,各縣市政府也紛紛仿效,包括新竹、嘉義及筆者所在的台中市都分別舉辦購物節活動,透過抽獎拉抬民眾消費,企圖營造消費旺盛的購物環境。
然而,媒體多關注抽獎標的的價值高低,卻忽略了民眾參與可能的風險,甚至有不肖詐團透過這樣的機會藉機犯罪,這樣的活動實在有檢討的必要。譬如每年幾乎卡司大同小異的的跨年活動,這樣以活動導向的作為,難道政府沒別的正事可幹?基層公務員辦理公務之餘,還要身兼活動辦理人員(更吐血的是幫政客擦脂抹粉),難怪紛紛掛冠離去,甚至尋短。
前段所述的風險,最具代表性的重大錯誤就是在三年前台中市政府舉辦的「台中女麗購」活動,當時以天天抽、週週抽大獎,有轎車、黃金等獎項吸引民眾消費促進商機,卻發生重大個資外洩,近一百五十萬筆民眾登錄的個資,包括姓名、電話、email等,全都被經發局公布,嚴重侵害民眾個資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5至18條等規定;非公務機關則循該法第19至27條規定進行判斷。二者依同法18及27條均有防止個資外洩之義務。
上開條文實施多年,意義也非難以理解,但台中市政府真的有仔細做到嗎?答案似乎是沒有,女麗購活動的150萬筆個資外洩,好像跟市府沒啥關聯,據報載,市長除了按照往常劇本表達震怒外,主其事者的市府官員竟稱是因為委辦廠商一名新進同仁疏忽之故。這種長官推業者、業者推員工的套路,無怪民眾接連被詐騙。據台中市警局針對詐騙案件進行分析,發現113年1至10月間,台中市共發生2萬多件詐騙案,財損金額高達128億元。試問,到底是購物節消費金額高?還是市民被詐騙的金額高?
在法律責任上,依《個資法》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仔損害賠償的額度計算上,同條第3、4項更明定每人每一事件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及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之最高台幣2億元損害賠償總額。三年多了,台中市府有對市民做出前述的任何賠償嗎?
依照最新民調,前述震怒的市長,現在以4成6奪六都市長欣賞度第一開心的不得了,卻罔顧市民高達128億元財損金額,更忘記三年多前對市民應盡的賠償義務。在電話通知購物節得獎民眾時,接聽電話淡定的民眾聽到自稱市長的來電,該市長還覺得民眾怎麼那麼冷淡,周邊的「官員」甚至因此爆笑。看到這段,真感這些市府官員何不食肉糜,完全不能理解民眾被詐騙的痛苦;更令人憤怒的是,市府對於自己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規的無知。這樣自得其樂,無視於民眾痛苦的政權,目前還沾沾自喜六都民調之冠。無奈!
*作者為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