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廉偵辦京華城案認不法利益高達111億元,為確保日後可以追討而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現址土地,並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扣押,但擁有土地的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公司不服北院裁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第一次抗告,高院認為鼎越有理由,發回北院重裁;院更一審仍裁准扣押;鼎越公司不服再抗告,高院今(2)日再度認為鼎越有理由,發回北院重裁進行更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的裁定理由書指出,原裁定係以本案興建中辦公大樓之完工比例,作為計算抗告人所取得利益之數額,但本案興建中辦公大樓完工進度,尚有應調查釐清之處。
而鼎越公司持有的京華城現址土地是以信託名義移轉登記予銀行,依相關聯合授信契約規定,鼎越公司現在是否得任意處分系爭土地?是否目前未扣押,則國家將來無從,或甚難追徵抗告人所獲犯罪利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原裁定就此保全追徵之「必要性」,未為妥適說明,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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